《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条文解读

时间:2017-06-03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来源:筑龙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条文解读。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修订历史: 1966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22-66 1974标准:《建筑安装工程

相关专业工程之间形成有机的整体。

3 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说明】 原标准3.0.2 第3款:

“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监理工程师只可能对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确认,不会也不可能对全部工序检查,新标准表达更准确,更具有操作性。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新增条文)

1 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说明】如果按每一个单位工程分别进行复验、试验势必会造成重复,且必要性不大。

2 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说明】仅对施工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不针对施工安装后形成的结构部分。

3 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说明】 在实际工程中,同一专业内或不同专业之间对同一对象难免会有重复检验的情况。并需要分别填写验收资料。例如主体结构分部对混凝土结构墙体已验收,节能工程分部也需对墙体验收;装饰装修工程和节能工程中对门窗的气密性试验等。因此本条规定可避免对同一对象的重复检验,可重复利用检验成果,只需复制后分别归档即可。

这一条是本次标准修订的特色之一,当符合规定的条件时,适当调整(主要是减少)抽样复验、试验的数量,可降低检验成本,节约时间。

3.0.5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新增条文)

【说明】 本新增条文是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没有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判定指标等内容。

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本条有助于“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3.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行。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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