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条文解读

时间:2017-06-03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来源:筑龙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条文解读。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修订历史: 1966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22-66 1974标准:《建筑安装工程

验收。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某检验批的材料试块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说明】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鉴定,仍可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这主要是因为一般标准、规范的规定是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最低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在一定范围内,会出现不满足设计要求而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情况。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说明】经法定检测机构鉴定后认为达不到规范的相应要求时,则必须进行加固或处理,使之能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可能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影响,如增大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但为了避免建筑物的整体或局部拆除,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方法不能作为降低质量要求、变相通过验收的一种出路。

5.0.7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检验。 (新增条文)

【说明】实际工程中偶尔会遇到遗漏检验或资料丢失而导致部分施工验收资料不全的情况,使工程无法正常验收。本条给出了解决的办法。

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的检测报告可用于施工 质量验收。

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强制性条文) (本文与原标准一致)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6.0.1 检验批 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6.0.2 分项工程 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3 分部工程 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部分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6.0.4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给总包单位。

6.0.5 单位工程完工后, 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修改条文)

【说明】增加了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强制性条文)

【说明】 对比原标准此条,增加了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对于工程地质和地下水水文情况复杂的工程十分必要。

此外,随着城市地下空间应用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工程涉及到地下复杂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单位参加单位工程验收是工程质量的保障条件之一。

施工质量的自检和评定

建筑工程的质量是由施工单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形成的,检查验收只是事后对其质量状况的反映。

施工中真正大量的质量控制和验收检验是施工单位以自检的形式进行的,并以评定的方式给出质量是否合格的结论。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虽然强调以验收为主,并不意味降低施工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相反,施工单位对检验批的自检和评定是整个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

建筑工程质量主要是施工单位“做”出来的,同时也是“管”出来的。在“管”中,施工单位的“管”也是首要的,其次才是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的“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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