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填写。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填写,分部工程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填写。 4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记录及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填写。 (本条与原标准一致) 表E.0.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F.0.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G.0.1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H.0.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5.0.6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说明】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检验批验收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但在实际工程中不能完全避免不合格情况的出现,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规定时的处理办法。 检验批验收时,对于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对于严重的缺陷应重新施工,一般的缺陷可通过返修、更换予以解决,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验收规范要求,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说明】当个别检验批发现问题,难以确定能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认为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应可以通过 8/9 首页上一页6789下一页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