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税务如何处理?

时间:2017-03-0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一、营改增前签订总承包合同并动工,营改增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人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 由于一项工程只有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且是由发包方进行办理,分包人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

一、营改增前签订总承包合同并动工,营改增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人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

由于一项工程只有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且是由发包方进行办理,分包人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以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 日之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总包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作为建筑企业的分包人做的分包业务是老项目。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有一些地方国税局明确发文规定: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中第31条

“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规定如下:“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北京市国税局建筑业26个热点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第二期)第三条

问: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一)第17问

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5 月1 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财税(2016)36 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第七、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第4问 

建筑总包方将部分项目分给工程分包方,分包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建筑安装行业“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

答:一般纳税人分包的工程符合建筑工程老项目,清包工工程以及甲供工程条件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上海市国税局营改增试点工作专题问答(二)第2问 

营改增后,如果上包对业主还采用老项目简易征收方式作业,但其下包承接分包案已于2016/5/1之后签约及开工,那下包可采用新项目方式进行预缴开11%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那还存在上包先去预缴后,再拿抵扣单给下包去抵扣的问题吗?

答:上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下包可根据规定自行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上下双方可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分析结论:

总包适用老项目简易计税政策,分包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一般情况下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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