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税务如何处理?

时间:2017-03-0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一、营改增前签订总承包合同并动工,营改增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人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 由于一项工程只有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且是由发包方进行办理,分包人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

基于此分析,总包和分包都有可能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到底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总分包之间一定进行商议考虑各自的税收成本,选择对双方都能节省税收成本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二、营改增后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税务处理

1、营改增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供应商的采购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拖欠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无论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营改增前购买的建筑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其他存量资产,但未收到以上资产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营改增后才收到以上资产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如果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营改增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继续进行施工的情况下,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税法规定选择了简易征税计税方法,所以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中进行抵扣。

如果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在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中进行抵扣。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中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上述规定,建筑企业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应该向业主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三、选择简易计税的老项目或新项目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财税处理

根据[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本来应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而索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必须按照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符合“作废”条件的则按“作废”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的老项目或新项目的施工企业收到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没有超过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开票日期的当月,可以通过“作废”处理。

即建筑施工企业将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供应商,供应商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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