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系统中进行“作废”处理,然后重新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施工企业不进行账务处理。 2、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则先认证先抵扣,再转出处理。 如果如果收到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已经超过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开票日期的当月,则只能按照以下方法处理:先认证先抵扣,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施工企业必须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1)先认证先抵扣,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的法律依据 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2款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先认证先抵扣,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第一,施工企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网上认证时,则被挂靠方的账务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第二,经过认证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第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建筑管理”,根据度川公司与肖太寿博士近期合作的营改增研讨会整理而成,未经肖博士审核。 3/3 首页上一页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