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最牛专家逐条解读

时间:2016-04-2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营改增专家解读?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五一正式实施,国家下发了《财税〔2016〕36 号》,税务总局下发了《2016年18号》文件,这些文件晦涩难懂,不利于大家快速掌握营改增的要义...... 今天就邀请房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 增值税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 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 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 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 务发生的当天。

第三节 发票开具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 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二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 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 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 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解读】

为了解决税制转换后,房地产企业由于营业税发票被地税机关收缴,在试点后无法就试点前收取的预收款开具营业 税发票的问题。虽然对 4 月 30 日前的预收款,缴纳的是营 业税,但允许房地产企业在试点后,对这部分未开票预收款,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十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解读】


【案例三】C 房地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发了 D 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是2015 年 3 月 15

日,2016年 1 月 15 日开始预售房地产,至2016 年 4 月 30

日共取得预收款 200万元,已按照营业税规定申报缴纳营业 税。C 房地产企业对上述预收款开具收据,未开具营业税发 票。该企业 2016 年 5 月又收到预收款 200万元。2016 年 6

月共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400 万元(含2016 年 4 月 30日

取得的未开票预收款 200 万元,和2016 年 5 月收到的预收

款 200万元)。

问:纳税人在 7 月征期申报时,如何纳税?

(一)纳税人 6 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00 万元,其中

包括 200万元属于《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开具增值 税普通发票的情形。

(二)纳税人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应于 6 月申报期就取得的预收款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200÷(1 5%)×3%=5.7万元

(三)C 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 当期销售额和 5%的征收率计税在7 月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税款 3.8 万元。

200÷(1 5%)×5%-5.7=9.5-5.7=3.8 万元

第四部分:营改增其他事项逐条解读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 目,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 表》。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 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政策解读】 


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于完税凭证的开具、保存 等有着明确的规定:

第 24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 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 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 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 34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 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 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 目,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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