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提高违法成本 德国事故成本高,死不起人;反思我国,一些企业盲目蛮干现象屡禁不止,同类重大事故屡屡发生,其主要原因是安全监察部门在依法监察和处罚方面力度还不大,不足以使这些企业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深刻反思和吸取教训。因此安全监察部门应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事故单位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要让其有“切肤之痛”,甚至“倾家荡产”,以有效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 5积极探讨工伤保险的管理机制 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保障安全生产中发挥了极大作用,特别是在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的前期预防性投入等方面非常值得我们借鉴。我国目前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采用固定费率,作用是单纯的事故赔付。尤其是,作为事故高危险的煤炭行业,长期以来,被“工伤保险”拒之门外,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工伤预防事故的作用得不到发挥,统筹基金、共担风险的原则没有能体现。在目前的体制下,应将改革工伤保险制度列为重点调研课题,在个别行业先行试点,实行浮动费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 6提高专职生产安全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德国专职生产安全人员数量多,素质高,专职人员配备率为3.2人/万名员工,是我国的16倍,而且需要一定的学历背景、职业培训,还应具备五年以上的实际现场工作经验。在我国,许多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人员缺乏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如何实现注册安全工程师学历培训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结合,德国专职生产安全人员的管理办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来源:EHS俱乐部 3/3 首页上一页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