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出台有何背景?主要从哪些方面完善现有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 本报邀请了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招标投标面临新问题,亟待完善制度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改革思路,对交通运输部在招标投标监管中应发挥的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路径。 公路建设行业是最早全面开放建设市场,最先实行招投标制度的行业之一,早在1989年原交通部就首次发布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尤其是自2000年1月1日起《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交通运输部先后制定颁发了一系列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涵盖了公路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多个方面,对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路建设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外部环境和内在要素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需要结合公路行业特点对其中的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办法》的相关内容更加具备可操作性。 二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改革思路,对交通运输部在招标投标监管中应发挥的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路径。 三是交通运输部提出了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招标投标作为其重要环节,需充分考虑“择优导向”、“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坚持信息公开”等原则。 四是目前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招标人通过故意提高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某些单位参与投标;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评标时存在的疏忽、错漏情况等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涉及招标投标方面的腐败问题时有发生等。整合三个管理办法 一次性清理和废止了不再适用的13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正是由于这些外部环境和内在要素的变化,亟待对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现有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自2012年起,交通运输部组织力量先后开展了公路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三个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本着精简、实用、合法等原则,结合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针对公路建设行业有关招标投标的新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制度创新,进一步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对三个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整合、编制,解决了立法碎片化问题,完善了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法规体系,一次性清理和废止了以前发布的已不再适用的与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13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避免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实行备案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将公路工程招标备案权限下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次修订,进一步简政放权,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行使监督权利,全面落实监督义务;规定了备案制度,要求招标人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以利于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删减了将资格审查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等程序;下放招标监督权限,将公路工程招标备案权限下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备案的部门、备案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五公开”全面披露信息,广泛接受监督 借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关键信息、评标信息、投诉处理决定、不良行为信息的“五公开”要求。 自1989年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经历了初步形成、逐步发展完善等多个阶段,交通运输部一直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针对各个不同阶段公路建设市场上存在的招标投标突出问题采取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例如,自2004年起交通运输部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中全面推行合理低价法、鼓励无标底招标,就是要对评标办法进行改进,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工作的影响。可以说,交通运输部历次在招标投标制度设计上的重大变革,都是在与公路建设市场上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新问题进行博弈。 但是,由于个别省份交通运输厅领导或其他干部插手干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导致部分社会公众对公路行业的招标投标现状不甚了解或者存在以偏概全的误解。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信息不对称、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信息不对称。 1/3 123下一页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