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招标信息“五公开”?权威解读《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2015-12-3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出台有何背景?主要从哪些方面完善现有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 本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曾采取种种措施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例如要求投标人从基本账户汇出投标保证金,要求评标专家评标时对存在大面积内容雷同的投标文件进行重点审查,这些举措未从根本上消除上述顽疾,部分投标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仍不惜铤而走险,而且目前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现象与以往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和危害性。

同时,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也趋于多元化,包括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等多种形式。要想从根本上杜绝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必须要在制度设计上下猛药。

《办法》拟在以下四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通过招投标程序的设置削弱招投标当事人形成利益集团的可能性。明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的,原则上采用合格制而不是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投标文件必须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

这样规定既有效避免了投标人与招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使得招标人无法通过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圈定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名单,又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行为,使得投标人无法确定能够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的名单,无法再形成围绕“评标基准价”的利益团体。

二是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切实发挥评标专家在打击围标串标活动中的作用。

三是充分利用电子化信息和社会监督手段遏制投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可以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实,如发布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通过公示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的力量进行监督。

四是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对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可以扣减其年度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提高了处罚措施的可操作性。

同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人不良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并记入其信用档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采取倍数递增的处罚措施;对于屡教不改、执意碰触招投标道德底线的投标人,坚决将其清除出公路建设市场;通过对投标人不良信息的公告,营造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氛围,促使投标人回归到正常的竞争轨道。

解决违法分包、工程变更等突出问题

规范分包条款,不得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严格限制招标条件,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批复。

一是规范招标文件中的分包条款。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包括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或者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等行为。

二是严格限制招标条件。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批复,有利于保证招标质量,减少后期工程变更。考虑到资格预审阶段不涉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问题,在初步设计批准后,招标人可进行资格预审,有利于项目推进。

三是注重主要人员的选择。针对以往项目对监理提出过多、过高要求而履约率低的实际情况,考虑在招标文件中仅对主要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资格条件作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需填报总监理工程师的信息。

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保证金,明确保证金的最高收取比例,强调合同风险合理分担制度。

一方面,规范各类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一是将规范各类保证金收取行为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二是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最高收取比例。

另一方面,避免损害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对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的情形进行细化,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不得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二是强调信息公示制度,招标人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等内容,这有利于打消投标人对项目评标活动的质疑。三是强调合同风险合理分担制度,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合同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不合理条款,确保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推进招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目前,全国具有省级交易平台的21个省(区、市)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已全部进入省级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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