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招标信息“五公开”?权威解读《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2015-12-3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出台有何背景?主要从哪些方面完善现有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 本

为彻底扭转这种局面,借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交通运输部决定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信息的公开程度,确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每一步均在阳光下运行。阳光是最好的杀菌剂。在招标投标信息披露过程中,鼓励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对其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办法》首次在工程建设领域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关键信息、评标信息、投诉处理决定、不良行为信息的“五公开”要求,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从而进一步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招投标当事人的相关行为。

一是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要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避免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的招标行为。

二是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要公示。除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等常规公示信息外,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等也纳入公示的范围,增强投标单位之间的互相监督,进一步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

三是评标信息要公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过程中,同时公示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要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告知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依据和原因,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

四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要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内容,加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透明性。

五是招投标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信息要公告。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处理决定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三记录”有据可循,避免人为因素干预

 

做好开标评标活动的音像记录,并在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之间建立相互监督机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活动直接关系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否被接收、参与评标,评标活动则直接关系到投标人能否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因此这两项活动尤其是评标活动成为所有投标人关注的焦点,也是最易受到人为因素干预、引起投标人投诉的关键环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发现,由于开标评标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无法重复的特点,调查取证非常困难,行业监管难度很大。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实践来看,对评标活动的人为干预因素有可能来自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和评标监督人员。因此,有必要做好开标评标活动的音像记录,并在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之间建立相互监督机制,采用多种措施规范开标评标行为。

《办法》在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明确要求招标人要对资格审查、开标以及评标全过程录音录像,加强对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评标监督人员的行为约束,防止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人员发布倾向性言论,同时使得“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做到有据可循。

二是强调招标人应当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这样既有利于增强评标专家“客观、公正、独立、审慎”的责任意识,又便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了解评标专家行为,对评标专家进行信用管理。

三是强调评标委员会对参与评标工作的其他人员的间接监督作用,如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或者有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以此加强对评标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的行为约束。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增加“择优”的导向性

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中的应用,新增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禁止抽签、摇号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为降低公路建设成本,选择最优的参建队伍,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交通运输部在去年进行的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调研中发现,由于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些省份招投标程序和制度设计出现了偏差,没有充分考虑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简单地以“抓阄”方式定标,没有将投标人的业务专长和建设能力作为重点考量因素,偏离了“择优”的基本价值导向,不利于公平竞争、良性竞争,没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择优导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尊重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依法选择参建单位的自主权。

《办法》拟在以下三个方面提高“择优”的导向性。

一是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中的应用,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对于信用等级高的单位,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

二是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新增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该方法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市场上现存的围标串标问题,并增加了综合实力强、实行现代企业管理的投标人中标几率。同时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中增加“技术能力”作为评标时的评分因素,也有利于招标人选择到综合实力强的企业。

三是明确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重拳打击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

在制度设计上下猛药,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充分利用电子化信息和社会监督手段,营造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氛围。

近年来,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现象成为我国各行业招标投标过程中最令人头痛的顽疾,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的危害极大,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而且侵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损害到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2/3 首页上一页123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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