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强化项目法人制,规范业主行为 项目法人(一般是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应进一步明确规定。例如不能随意干预施工单位的生产过程,不能随意压缩工期、扣减费用。建设单位有能力履行安全责任的,则自己履行;没有能力履行的,也可以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监理履行。监理行为受委托监理合同的约束;如果工作达不到合同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3 结 语
只要各方面全力营造依法治国的法律氛围,正视问题、解决问题,过度追究、扩大追究监理安全责任的情况一定会彻底改变,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事业一定会更加蓬勃、更加健康地发展。 文章刊载于《建设监理》2015年第7期,原题为《追究“监理安全责任”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3/3 首页上一页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