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规范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时间:2016-05-0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出台后,质量监督模式实现了从定点监督到随机抽查的转变,监督重点也从实体质量监督到实体与行为监督并重的转变,为工程质量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出台后,质量监督模式实现了从定点监督到随机抽查的转变,监督重点也从实体质量监督到实体与行为监督并重的转变,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理配置监督资源开展主动监督创造了有利条件。政府在规范建筑市场方面尽管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多年延续下来的积弊,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诚信缺失、行为失当的现象也屡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一直不容乐观,因此,规范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刻不容缓。

1  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建设单位

一些工程发包不规范,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如门窗工程未纳入总承包合同,并行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两家承包单位施工人员相互间又不能很好地配合,就容易造成门窗渗漏等常见质量通病;某些项目以招商引资为尚方宝剑,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图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建设,游离于正常监管之外,有的项目即使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处,也可能因为地方高层干预而最终避免了处罚;有的主体工程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后,并行发包的其他工程不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的建设单位想让项目尽早建成,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就利用所处的强势地位,不合理地压缩工期,只重视进度而轻视质量,对监理人员查纠施工人员不符合规范标准的正常管理行为横加干涉,甚至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留下质量隐患;有些开发商为降低成本,建设过程中随意变更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如变更地下室防水或节能保温材料等,虽不至于影响结构安全,但损害了用户的利益,因此也造成了一些群体性投诉。

 1.2 勘察、设计单位

存在着以名义上的分支机构行实际上的资质挂靠现象;有的设计取费为工程造价的百分比,在缺乏评价体系的情况,过度设计现象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因受制于人,在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下违规进行设计变更;设计人员施工过程参与过少,往往是遇到设计问题时才到现场,平时很少查看施工是否符合设计,竣工验收时的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仅流于形式。

1.3 施工单位

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资质挂靠现象屡见不鲜,对分包单位疏于管理,以包代管现象严重;有的项目管理机构未按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组织落实,投标时为了能中标,精兵强将组成一套班子,施工时则另搭草台班子,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或身兼多地多个项目,持证的实际不管项目,管项目的没有执业资格证书;有的质检员不负责质检,只负责在检查验收表上签字,有的甚至签字也由他人代签;有的不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商砼等进行检验,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等不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检测不合格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闭合处理;不按照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用工荒在建筑市场同样存在,有的施工单位找不到熟练工人,为赶工期,只要有人愿意干活就拉来,施工工人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这些人还不服从监理人员管理,监理管严一点,要么动粗打人,要么拿钱走人,为了工程进展在建设单位协调下就多方妥协,粗制滥造现象因此就很难避免了。施工资料也实行外包,由专门人员闭门造车,瞎编乱造,与现场实际情况根本不一致。施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既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也给工程的实体质量留下了隐患,也是引发大量房屋质量投诉的主要原因。

1.4 监理单位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行为常有发生,如持有交通系统公路甲级资质和住建系统市政公用工程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接城市快速路监理业务,而且这种超资质行为也往往容易被业主单位、招投标监管部门所忽视;资质挂靠或暗中转包的现象也不时出现;与建设单位签订阴阳监理合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未按照合同约定及工作需要组织落实,总监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兼职多个项目,总监、专监不到岗履职等较为普遍;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完成变更注册手续就到其他单位执业,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的现象也时而有之;有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旁站监理方案等重要监理文件,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生搬硬套,针对性不强,根本起不到指导作用,编制审批也走过场;有的监理日志、旁站记录泛泛而记,过于简单,不能反映现场监理工作及项目施工实际情况;监理平行检验走形式,记录弄虚作假,根本不复核施工单位记录;见证取样制度形同虚设,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报验未核查就签认,涉及结构安全的砼试块未按规定见证取样;有的对施工单位人员以及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的审查流于书面形式;有的对施工中出现的明显质量问题熟视无睹,听之任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种种不负责任行为,给施工单位予可乘之机,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从而影响了工程实体质量。

2  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2.1 质量主体意识缺乏

当前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开发项目的质量责任主体还普遍缺乏质量主体意识,在强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工程质量过多地停留在口头上,社会责任感被远远地抛在脑后,建设单位注重抓进度,施工单位关注降成本,设计、监理单位听命于人,建设单位只要有要求,不管合理不合理、符合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就变着法子尽量予以满足,没有真正全面履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工程质量责任。

2.2 责任主体诚信缺失

尽管当前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工程建设投资不断增加,但施工企业与工程项目数量相比仍失衡严重,僧多粥少的矛盾突出,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日趋残酷,一些工程责任主体受利益驱动,为了能在建筑市场上占有一席地,多得一勺羹,缺乏自我约束,加之当前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仍在各地探索推行,体制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失信行为的发生就不足为怪了。如施工单位投标时,把有良好工程业绩且最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在中标后,就以各种理由来更换项目管理人员,接着用换下来的人员再放到其他投标项目的管理班子中,一个项目经理就一变再变。

2.3 遵规守法观念淡薄

建设工程领域的有关法律规章,明确了工程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但当潜在的收益远高于违法成本的时候,一些工程责任主体心存侥幸,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肆意妄为,挑战法律底线。如施工企业大肆围标、串标,在同一个建设单位实施的多期开发项目中,经常可以看到中标单位是同一家施工单位,开发企业到外地开发项目,跟随多年的施工单位到外地继续中标施工;同样也可以看到不同的施工单位中标的工程项目,在实际工程施工中参与现场管理的又总是那几张老面孔。 1/3 123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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