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规范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时间:2016-05-0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出台后,质量监督模式实现了从定点监督到随机抽查的转变,监督重点也从实体质量监督到实体与行为监督并重的转变,为工程质量监

2.4 执法部门监管不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确保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从资料上可以看到各地工程质量总体都处于受控状态。但我们也不容讳言,工程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中,我们有些执法部门监管乏力也是问题漫延的原因之一,一是监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监管人员因为能力限制不能发现质量问题,有的人虽然发现了质量问题但怕得罪人没有坚持原则指出问题,也有极少数人以质量问题为筹码谋取个人私利而放过问题,等等;二是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考虑,干预地方执法部门的执法处罚,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网开一面,拳头高高举起,最后轻轻落下,这种现象在中小城市和基层非常普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部门的权威性。

2.5 法律规章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筑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可操作性差等矛盾就分外突出。如《建筑法》是我国建设领域最主要的一部法律,但其调整范围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筑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没有涵盖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等;该法对在建筑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建设单位的行为规范较少,而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其他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同建设单位质量行为不规范有着重要关系。又如,资质挂靠、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其起因是工程投标时的围标、串标,现代科技发达,金融渠道众多,这些非法活动隐蔽性非常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仅凭目前的法律规定和查处手段,一般很难查实。

3  规范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对策和建议

3.1 完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建设工程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和建筑市场发展的需求,完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迫在眉睫,这也是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最重要、最关键的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是十八大提出的治国方略,国家立法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肯定会考虑或正在加紧制订和修改完善建设领域的法规政策,希望在这过程中,要进行综合性调研,多层次征求各方意见,执法的难点问题一般都出现在基层,因此特别要注意倾听基层一线人员的声音,确保法律政策的执行力。当前,受国家用地指标的限制,地方政府往往把土地指标用在可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重大项目上,因而全国各地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大多数没有土地指标,继而无法获得施工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设,这已是公开的秘密,既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同时也给地方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带来了很大的履职风险。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无可厚非,地方政府为推进地方经济建设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可谓情有可原。国土资源部网信息显示地方政府仍是当前土地违法案主角,国家更应尽早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杜绝或避免地方政府违法建设这种尴尬局面,把法治政府建设落到实处,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2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落实主体责任

在完善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加速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考核评价和奖励惩戒制度,对诚信经营的给予激励,让其获取荣誉的同时,在经济上获益,对失信予以惩戒,让其名誉受毁、经济受损。搭建全国性的建筑市场信用平台,让失信者无处藏身,无地可避,最终被市场淘汰。市场经济社会,国家标准要求的是合格产品,要创优,就要加大投入,因而要积极推行优质优价制度,鼓励企业不断提高工程质量。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责任主体的质量主体责任意识,要把提高工程质量变为企业自觉行动。

3.3 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能否得到真正落实,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强化对监督人员专业技术和法规规范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积极开展同行间的学习交流,不做井底之蛙,学习各地的先进经验做法,取长补短,不断加强和改进本地区质量监督工作;要规范监督工作程序,制定各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标准,让监督人员做到有章可循;要加强对自身监督工作的督查考核,督促责任落实,避免失责渎职。

3.4 立足当前实际,强化执法检查

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各地应因地制宜,根据有关规定,出台具体的管理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始终受控。

3.4.1 规范发包行为

毫无疑问,规范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首先应从建设单位开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中已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落实建设单位的第一责任。要规范工程施工发包行为,如建议规定建设工程原则上应采用施工总承包发包,房屋建筑工程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的发包单位,除二级专业施工资质承接范围以上的幕墙、装饰装修、消防、智能化等可由建设单位单项任务并行发包外,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限制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对难度较大的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公安、监察等强力部门,建立不定期抽查机制,适时地开展随机执法检查,难过现代化的侦查手段,查纠招投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遏制这些广为漫延的乱象,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推行合同备案制度,不仅要将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还要将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等进行备案,理顺现场的合同关系,并加强抽查,对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监管的责任方予以处罚。 2/3 首页上一页123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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