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规范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时间:2016-05-0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出台后,质量监督模式实现了从定点监督到随机抽查的转变,监督重点也从实体质量监督到实体与行为监督并重的转变,为工程质量监

3.4.2 严查现场人员

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到现场查实体质量往往只能抽查一些点,是局部的,大部分施工过程是没有办法关注的(避免口语化),要保证工程质量,关键还是要靠具体实施的人,施工、监理人员到岗履职、责任落实了,工程质量才能有保障。因而要转变思路,要将各责任主体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抽查重点,通过人员检查可以发现诸多问题,如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就可能发现项目经理多地多项目兼职的情况,或者工程转包等行为;抽查到有非承包单位人员在现场进行施工管理,就可能发现资质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这些违规行为操作的时候是非常隐蔽的,仅根据表象无法查实定案,因法律授权有限,建设部门仅凭一己之力难以查处,根据这些线索,上报主管部门联合相关强力部门开展调查,进行查处。忽视这些工作,教训是深刻的,2013年吉林“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通过审查和侦查就发现了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挂靠或借用资质等问题,而相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因未能发现这些问题被追究责任,这也给我们质量监督机构敲响了警钟。因此要对照经备案的项目合同,加强人员身份的检查,要查验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聘用合同、养老保险缴存、工资发放等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促使责任主体人员到位,同时防范履职风险。

3.4.3 规范现场质量行为

人员到位了,如不认真履行职责,工程质量还是不能保证的。因此,要通过有效手段,强化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抽查。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专业现场管理,要管好现场具体质量行为,加强监理工作是关键。因此,要加大对监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工程监理,通过监理单位正确履职抓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管理。重点监督监理单位做好这几方面的工作,把好原材料进场关,实行材料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见证取样工作,对见证人员人像采集指纹登录管理,实行送样材料现场备样,监督人员随机抽查比对,督促工作落实;强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人员的日常监管,发现施工人员不符或不到岗履职,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暂停工程报验,经查实监理单位未加管理的,也予追究责任;把平行检验工作落到实处,要随机复查监理机构平行检验记录,确保数据真实;落实旁站监理责任,确保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规范工程验收,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参验人员不到位或资格不符,不得进行验收,监督人员应不定期地对中间过程验收进行随机抽查,防止不规范行为发生;严肃责任追究,对不严格履职的监理人员连同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一起查处,公布不良行为记录,将违法违规情况录入信用监管平台,影响其执业,对涉及的工程,一律不予推荐评优。

4  结束语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工程责任主体要强化责任主体意识,自觉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积极转变观念,开拓创新,严格执法,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严格质量监管,不断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来源: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钱育冲

3/3 首页上一页123
上一篇:1分钟带你了解最全的工地上位记!
下一篇:安全责任,这锅我们监理不想背
评论功能暂停使用!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Powered by www.pv265.com   © 2011-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