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监理风险

时间:2016-05-0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经过20 多年的发展,建设监理制度日趋完善,但随着工程建设整体质量要求的提高,监理的责任越来越重,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目前,大多数工程监理仍是施工阶段的监理,而项目上存在着安全、质

经过20 多年的发展,建设监理制度日趋完善,但随着工程建设整体质量要求的提高,监理的责任越来越重,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目前,大多数工程监理仍是施工阶段的监理,而项目上存在着安全、质量、进度等诸多可能突发的问题,如果不加以防范,将给监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危机。因此,监理企业应该具有风险管理意识,要能识别风险、防范风险,加强风险管理方面的工作力度,提高监理企业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1  监理责任风险的产生

监理责任风险是指导致监理不能完成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一切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可能造成监理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随着法律、法规对监理的要求日益严格,社会对监理的要求不断提高,监理自身所掌握知识和经验的局限性等原因,都大大的提高了监理风险。

监理企业必须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合理地采用规避、减少或转移等方式方法,对监理活动或事件所涉及的监理风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才能将风险事件造成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2  监理责任的风险识别

 风险因素识别是风险管理中的首要步骤,笔者将监理的主要职责划分为“审、查、停、报”四项,而每一项中又存在三种风险因素,即超职责履行、主观不履行、客观未履行。至于因监理个人职业道德等因素,导致监理履行职责未有效履行的,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2.1  资料提前审

“事故疏于防范”,就近些年的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事故来看,几乎每一起事故都存在事前控制不到位的现象。而事前控制中,监理的资料审查占了相当的比重。因此,监理要在以事前控制为工作重点的前提下,从现场的实际工作任务和目标出发,对工程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及时、准确地审查,来预防事故发生,降低监理的职业风险。

因监理在审查工作不到位,造成的风险主要表现如下。

(1)超职责履行:总代签署开工报告。监理自行签署应由设计单位确认的设计变更。

(2)主观不履行:未按规定审查承包单位资质,发现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未及时报告。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未按规定签认工程质量验评资料。

(3)客观未履行:未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

2.2  现场仔细查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但由于现场条件复杂,加之监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职责履行的情况存在千差万别。

监理职责风险主要体现在检查工作不到位上的一般表现如下。

(1)超职责履行:总代签发工程进度款审批单。

(2)主观不履行: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应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进行旁站监理。发现工程施工存在安全、质量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未按规定进行复验和确认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未按规定审查、抽检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工程计量签证。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时,未及时制止。

(3)客观未履行:对应当检查的未按照规定随意检查。对质量隐患的整改结果跟踪检查不到位。未按规定处理工程变更。

2.3  隐患及时停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4.11条、第5.4.12条之规定: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

由此可能存在的监理风险主要表现如下。

(1)超职责履行:错误的签发了指令。

(2)主观不履行:发现严重的施工安全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客观未履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隐患未按规定及时要求整改。

2.4  大事必须报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要予以相应处罚。其类似情况主要表现为主观不履行,如:明知道建设单位的行为违法,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对施工单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1/2 12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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