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要点(江苏省)

时间:2016-03-1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本文取材自互联网,由于记录详细有特色,故收录供大家学习参考,未找到署名作者,这里表敬意。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苏公消[2004]17

本文取材自互联网,由于记录详细有特色,故收录供大家学习参考,未找到署名作者,这里表敬意。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苏公消[2004]17号)

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有关问题的答复(苏公消[2007]19号)

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有关问题的答复(苏公消[2007]21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苏公消[2010]55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苏公消[2011]121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技术问题相关文件汇编》的通知(苏公消[2012]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消防﹝2013﹞4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苏公消[2004]17号)(节选)--(2004.3.4印发)

 

关于建筑高度的确定: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按下述方法确定: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有女儿墙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的高度。当上述情况存在多种计算方法时,应取其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建筑层数按下述方法确定: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度超出室外地坪面高度不超过1.50m者,住宅楼底层为高度不超过2.20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敞开空间等以及建筑物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和(或)设施、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均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时,且户内房间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楼梯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可按1层计。


关于复合板材的应用问题: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下列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其耐火极限不限且可采用B1级复合板材,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的要求:

(1)单层或二层甲、乙、丙类生产厂房;

(2)四层及四层以下的丁、戊类生产厂房;

(3)四层及四层以下的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

下列建筑物的屋面可采用B1级复合板材,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的要求:

(1)单层或二层甲、乙、丙类生产厂房;

(2)四层及其以下的丁、戊类生产厂房;

(3)四层及其以下的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

多层民用建筑的锅炉房的防火设计:

燃油或燃气锅炉贴邻民用建筑(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除外)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燃煤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应靠外墙部位设置并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屋顶和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燃气常(负)压锅炉可设置在屋顶上距安全出口大于6m的部位,也可设置在地下二层,但采用相对比重(与空气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燃油常(负)压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2)锅炉房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1/5 12345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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