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 50045)中,对公共建筑采用复式结构设计未设定禁止性条文,可以采用,但仍应满足相关规范普遍要求。在具体项目消防设计审核监督管理中,应注意以下原则: 1、复式结构的防火分区面积应将上下连通层叠加计算且不应超过规范允许的防火分区最大建筑面积。 2、房间疏散出口数量及房间内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3、复式结构楼层应合理布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满足规范要求。 对于公共建筑的大空间楼层设置夹层时,消防设计审核除应执行上述复式结构有关消防设计原则外,其夹层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满足相关规范的普遍要求。
1、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宽度不小于8m,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5m;当确有困难时,可在此范围内确定一块或若干块登高车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的边缘间距不宜超过40m。 2、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8m(长×宽)。 3、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4、与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必须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5、与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每层均应设置可开启外窗,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m×1.0m(宽×高),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并宜设置可从外部开启的装置。 6、消防救援面不应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高压电线、树木、地下车库出入口等。
大型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于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 关于地上公共建筑可否借相邻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问题: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每个防火分区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当个别防火分区疏散距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可作为安全出口,但其宽度不计入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疏散总宽度。
公共建筑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地下建筑不应大于20m。
严格限制采用大跨度钢结构形式。对确因功能需要采用大跨度钢结构形式的,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对其柱、梁、檩条等构件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防火保护应优先选用外包覆不燃材料保护,采用外包覆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材料喷涂保护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3/5 首页上一页12345下一页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