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定义 根据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3.1条规定: 1、10层及10 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为高层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国际上一般把高度超过30层或100m以上的高楼称之为超高层建筑。 一些超高层案例
深圳京基100大厦
框架-核心筒结构。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塔楼地上101层,地面以上高度为492m,地下3层,总建筑面积381600m2。 主体结构采用由巨型柱、巨型斜撑以及带状桁架构成的三维巨型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和构成核心筒和巨型结构柱之间相互作用的伸臂钢桁架组成的三重结构体系。 广州珠江新城东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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