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废止的法律法规 1、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 2、《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