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6-08-0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 安全生产 2016年6月24日,山东省政府法制网发布了一条关于《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一、不符合规定的危化品仓库需整改 第三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生

 安全生产

2016年6月24日,山东省政府法制网发布了一条关于《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一、不符合规定的危化品仓库需整改

第三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应当与城镇人口密集区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已建成的项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方案,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

在重大危险源、铁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

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并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需考核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危险作业需制定方案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有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的,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并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五、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需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六、应急预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需上报

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七、未经批准经营使用危化品会严罚

第四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从事矿山开采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本文来源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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