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规小知识点

时间:2016-10-0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一、住宅建筑高度的几种情况 21米,相当于7层 7米,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分界线,相当于原规范9层 33米,相当于原规范11层 54米,相当于原规范18层 1、剪刀梯:54米以下(18层)的住宅,不需要设

一、住宅建筑高度的几种情况

21米,相当于7层

7米,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分界线,相当于原规范9层

33米,相当于原规范11层

54米,相当于原规范18层

1、剪刀梯:54米以下(18层)的住宅,不需要设剪刀梯

2、消防电梯:33米(12层)以上均设消防电梯

3、封闭楼梯间:21~33米(8~11层)

4、防烟楼梯间:33米以上(12层以上,原规范19层以上)

5、前室:三合一前室正压送风执行原规范:6.1.2条,两个楼梯分别送风,合用前室单独送风。

二、防火墙与防火隔断墙

用于划分防火分区的墙一律为防火墙,用于特殊场所的隔断墙就是防火隔断墙,

比如:设备房、风机房、风井、前室、楼梯间等。

这些部位的特点是:如果需要开门一定是防火门,任何管道穿越都要将管道与墙的缝隙做防火封堵,风管要加防火阀且防火阀前后各2米风管要做防护处理(壁厚加大、作不然材料的绝热且加保护层、做防火风管),塑料管穿越时除满足封堵外还要在管道上作防火处理(弹性阻火圈、防护套箍等措施)。

这个部位的以上要求在新规范上有多处,大多是强制性条文。应重视。

三、锅炉房

一、耐火等级丁类

二、防火间距:

4吨(2.8MW)以上按丁类厂房查3。4。1条,(与高层15米),4吨(含4吨一下)按普通民用建筑查表5.2.2条,条文:5.2.3条

三、通风:9.3.16条:正常6次,事故12次/时

四、位置:强条5.4.12条

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天燃气相对密度0.5548)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锅炉间面积10%,锅炉规范);

4、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五、燃气管道:强条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六、通风:强条9.3.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四、风机房

普通条文:8.1.9条及条文解释.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

(1)排烟单独设置或与平时的通风合用,不得与补风风机、正压风机合用。

(2)补风、正压送风可以和用风机房

五、正压送风场所

1.避难间:

强条:8.5.1避难走道的前室及避难层(间)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怎么理解?既然是防火窗就不能做自然通风口)。

5.5.32条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其实就是放宽的避难间,不需要暖通专业做什么,已有外窗了,再说也不叫避难间)

2.楼梯间:

(1)封闭楼梯间:自然排烟时开窗面积不低于中庭的要求:5%。这个没条文支持,但也不能有点窗户就行。(抱歉,现在我更正我的观点,原来我的理解是在规范没有交待清楚的前提下自己理解的,看了下“建筑防排烟技术规范报审稿”对封闭楼梯间的自然通风外窗的面积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就是和防烟楼梯间一样,每连续5层2平方米。现在想了想,这个也有道理,既然说了具备自然排烟的条件,而楼梯自然排烟的条件就是每5层不少于2平方米,顶层不小于1平方米。尽管这个技术规范还没有实行,但这个观点也是对原规范没交代清楚的的疑问一个权威解释,现在修正。)

3.1.7地上部分楼梯间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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