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灭火器铅封完好,灭火器压力表指针不得在红色区域。 9.灭火器可见零件完整,无变形、松动、锈蚀(如压杆)和损坏,软管无龟裂,喷嘴无损坏。 10.灭火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11.消防设施统一规划、布置。 12.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满足规范要求。 13.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在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14.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套。 15.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给水 16.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 17.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十三、气瓶 1.瓶体漆色、色环、检验日期、字样应清晰,合格证完整。 2.瓶体外观应无缺陷,无机械性损伤,无严重腐蚀,灼痕。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瓶帽、瓶阀、防震圈、爆破片、易熔合金塞等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有定期检定要求的,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3.气瓶减压器的压力表应定期校验,乙炔和丙烷气瓶工作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 气瓶储存应符合要求。 4.空、实瓶应分开存放,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应分开存放,有明显标识,并设置有效的防倾倒措施,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 5.气瓶放置应整齐,佩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6.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7.溶剂气体气瓶不允许卧放使用;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8.气瓶内气体不得耗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不同气瓶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10m以外。 9.夏季使用气瓶应防止暴晒;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弧引焊;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十四、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1.作业面边沿应设置连续的临边防护栏杆。 2.临边防护栏杆应严密、连续。 3.临边防护设施应达到定型化、工具化。 4.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应采取防护措施。 5.洞口、通道口防护措施、设施应铺设严密,符合规范要求。 6.洞口防护设施应达到定型化、工具化。 7.电梯井内应每隔二层且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8.通道口防护棚两侧应设置封闭措施。 9.通道口防护棚宽度应大于通道口宽度,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10.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通道口防护顶棚应采用双层防护。 11.通道口防护棚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12.人员通道和施工通道畅通,无障碍物,并有明显标识。 13.移动式操作平台应按规定进行设计计算或有厂家提供的合格证书。 14.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连接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80mm。 15.操作平台应按规范要求进行组装,铺板应严密。 16.操作平台四周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登高扶梯。 17.操作平台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18.物料平台应有相应的设计计算,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搭设。 19.物料平台支撑系统必须与建筑结构进行可靠连接。 20.物料平台的材质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并应在平台上设置荷载限定标牌。 21.悬挑式钢平台应有相应的设计计算,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搭设。 22.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结构上。 23.斜拉杆或钢丝绳应按要求两边各设置前后两道。 24.钢平台两侧必须安装固定的防护栏杆,并应在平台上设置荷载限定标牌。 25.钢平台台面、钢平台与建筑结构间铺板应严密、牢固。 26.使用前应对平台进行验收。 27.需要考虑防直击雷的部位主要是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等高大机械设备及钢脚手架、在建工程金属机构等高架设施。 28.防感应雷的部位应是现场变电所,配电室的进、出线处。 十五、危险化学品库 1.库房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门应向外开启。 2.库房与明火间距应大于30m。 3.电气线路不得跨越库房,平行间距应不小于电杆1.5倍。 4.物品存放应满足下列要求:危险化学品应按其特性分类、分区、分库、分架、分批次按规定存放,存放处及使用场所应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5.库房应采取高低窗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6.门窗的玻璃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的措施。 7.应根据存放物品的特性采取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 8.库内设备、工艺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9.所使用的工具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10.应满足防雷要求。 11.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相关规定。 12.灭火器应定置存放,并在检验周期内。 13.灭火器存放点应设有编号、责任人。 14.库房外灭火的砂、铲、桶应齐全。 15.消防通道应畅通,无占道堵塞现象,并留有消防车可调头的回车道。 16.厂区消防栓保护范围内的水枪、水带、扳手等附件应配备齐全。 17.库房外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设有储存物品的名称、特性、数量及灭火方法的标识牌。 18.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和包装容器应按规定统一回收、统一处理。 十六、放射源库 1.非放射源库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库储源室,工作人员进入必须登记,必须配戴剂量计及报警仪。 2.放射源库应设置两把锁,两人各管一锁的钥匙,开锁的时候要两人同时在场。 3.工作人员离开放射源库时,必须做到人走断电、断水、锁门、关窗,防止火灾和被盗。 4.放射源库内严禁烟火。 5.为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源库应装有安全报警系统。 6.为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放射源库装有剂量报警装置。进入源库后,应先打开剂量报警装置,离开放射源库时,关闭剂量报警装置。 7.放射源库管理人员要做到收支账目清楚,定期检查放射源,做到账物相符,如发现账物不符,应及时按规定上报。如遇放射源被盗丢失,应立即按规定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