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电配套工程 1、作业目的 本作业的各项步骤穿插于项目开发的全过程,时间长,环节多,费用弹性大。要求主办岗位从项目规划阶段起,就要熟悉了解项目所在地区供电所(局)的办事节奏,建立和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必要时可向项目经理申请一定的业务经费,同时凭借自己积累的业务经验和知识,适时地与办事部门商讨优化和简化的建议,寻找办事捷径,压缩配套开支。按照项目建设各阶段的进度控制节点制订工作计划,保证在项目交付使用之前,办全所有的申办和报批的手续,完成供电配套工程。 2、主管岗位 项目经理:督促检查主办岗位的作业操作。 设备工程师:具体经办本项作业。 3、作业描述 3.1 前期征询阶段 凡属基建项目,在上报可行性报告前应向所在地区供电所(局)书面征询供电条件,作为政府部门审批基建项目的依据。供电所(局)在30天内书面予以答复初步意见,有效期限为一年,项目逾期尚未成立,需重新办理征询。 办理征询供电条件时,应提出书面申请书,申请报告应列出用电单位(房产开发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简要写明主要用电设备、特殊用电要求、预计用电容量、发展容量、预计用电时间等,用户还应提供立项意向有关文件(复印件)及1:1000地形图(二份)。 3.2 扩初设计阶段 邀请供电局参加扩初方案评审会,向营业室提交申请报告与扩初设计文本。在30天内批复工询方案,包括街坊站(或箱变)数量及容量。 3.3 三通一平阶段 向营业室申请施工临时供电。须在办理正式用电申请以后或同时办理。(详见作业指导书《临水临电配套》)。 3.4 工程建设阶段 在取得工询方案批复的基础上,正式办理小区供电配套申请,填报《新建扩建普通住宅供电配套申请书》和《小区配套部分供电申请单》。需提供: 3.4.1申请报告(其中须有标有建筑面积的房型图,并按80平方米以下,80~120平方米,120~150平方米,150平方米以上等四档面积分类统计表。注明计划竣工日期); 3.4.2上级批文(主要是市,区计划和规划批文); 3.4.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4.4住宅配套费缴付凭证; 3.4.5公安门牌; 3.4.6标明门牌号的总平面图,电气施工图,建筑施工图。 由供电部门核定供电配套工程费。 为不致影响工程进度,本主办岗位取得电气施工图后,即可送审低压监察,预先审核单体内的电气图。 3.5 供电实施阶段 3.5.1街坊变电站建设(外线工程) 在办理街坊变电站建设申请手续时应附送:申请报告;两份总平面图并注明户名、地址,标明建筑面积。 根据扩初设计阶段的工询方案确定街坊站(或箱变)数量及容量,供电局按用户受送电装置施工进度进行供电工程设计(包括变电站类型、电缆排管走向)。提出设计概(预)算等。 本主办岗位协助项目经理与供电局签订变电站施工合同与排管工程合同。按预算缴纳工程费用。(变电站设备费用由供电局承担,由供电局工程股落实定货,建成后的产权及维护责任归供电局。 变电站的土建工程由建设方承担费用和安排施工,建站土地由建设方无偿提供,建成后产权归供电局所有。 本主办岗位负责与总包协调好与现场其他工种施工进度的衔接,安排好作业面和生活仓储场地,为排管穿线的施工单位创造进场作业的条件。 建设方仅须按预算缴纳其中的排管工程费用,电缆费用由供电局承担。建成后的维护由供电局承担。 3.5.2住宅用电(内线工程) 办理《用电申请联系卡》,由营业室受理,由低压监察室审图盖章确认施工图设计,并在30天内答复供电方案(低压用户15天内)。此答复对10千伏及以上高压用户在一年内有效,低压用户在6个月内有效。 供电所(局)按建设方受送电装置施工进度进行供电工程的设计,建设方按概(预)算(或文件规定标准)缴付业扩工程费。(“业扩工程”为供电局内部俗称,即供电配套工程费)。 本主办岗位负责相关设备的采购。如多层用电设备:多层过渡盒(过路箱)以及住宅与公灯电表箱;高层用电设备:进线柜、计量柜、配电柜、住宅与公灯电表箱及水 泵、电梯的配电箱等。也可委托安装分包采购,具体规则详见作业指导书《采购》。 3.6 竣工验收 3.6.1变电站土建验收:甲方和监理验收通过后通知供电局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将变电所移交供电局管理。 3.6.2变电站设备安装,电缆排管,电缆施工,低压监察,装表等验收均为供电局内部验收程序。 3.6.3供电局开具验收合格证明后,本主办岗位安排安装分包向供电局无偿领取分户电表,(若为分时电表,需为住户代缴100元/只,并委托物业公司在交付使用时向住户收回)并安装就位。 3.6.4供电局通知送电。 3.7 10千伏及以上高压用电客户新装用电申请业扩流程
3.8 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 3.8.1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电力工业局《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沪经(2002)第152号],自2000年9月1日起,在外环线以内地区试行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按项目批准的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50瓦/平方米,150-120平方米的住宅配置8千瓦,120-80平方米的住宅配置6千瓦,8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配置4千瓦,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3.8.2项目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内(包括6万平方米)全电缆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5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为每平方米130元,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并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的,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 3.8.3如果建设方要求提高配置容量,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车库、垃圾房等公建设施如要求低于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按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 3.8.4因场地狭小,建设方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费标准上浮20%,有特殊配置要求的其他住宅仍按项目个别核算。 3.8.5上述供电配套工程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除供电配套工程费,建站土建费,变电所到号房配电室排管费和变电所设计费四项以外,不再收取供电、配电贴费和其它费用。 3.8.6外环线外住宅收取业扩工程费。用户从现有电网支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的供电工程费用。用户根据供电部门设计编制的供电工程概(预)算缴付工程费。 3.8.7 其他注意事项: 3.8.7.1建设方需要提醒动拆迁单位及时联系供电企业,确保在拆表销户时,将电业线路、设备拆除干净(主要是进户线、电表设备等),对拆表销户的用户的全部电费结清。 3.8.7.2项目建成后移交物业时,本主办岗位应负责与供电局签定协议,确保电业设备的正常运行(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