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车站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时间:2015-06-1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Ⅰ 一般规定 1 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铁路车站的安全防范工程。 2 铁路车站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考虑与消防报警、内部业务管理等有关系统联动。 3 铁路车

Ⅰ 一般规定
       1 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铁路车站的安全防范工程。
       2 铁路车站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考虑与消防报警、内部业务管理等有关系统联动。
       3 铁路车站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考虑视频、音频、控制信号的远程传输,按用户要求提供远程传输接口、传输线路和终端设备。
       4 铁路车站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宜由防爆安检系统、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组成。
       5 铁路车站安全防范系统应独立运行。安全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原则上应单独设置。
        Ⅱ 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6 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行包房应设置防爆安检系统。旅客进站广厅应设置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手持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验仪、防爆装置及附属设备;行包房应设置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7 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旅客候车区、站台、站前广场、进出站口、站内通道、进出站交通要道、客技站及其它有安防监控需要的场所和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8 铁路车站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售票场所(含机房、票据库、进款室)的主要出入口、特殊需要的重要通道口,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9 铁路车站要害部位,车站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供水设施等重点场所和部位,应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0 铁路车站的售票场所(含机房、票据库、进款室)、行包房、货场、货运营业厅(室)、编组场,应分别或综合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1 监控中心应独立设置。
       12 安全防范系统应为集成式。
        Ⅲ 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13 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行包房应设置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14 旅客进站广厅宜设置手持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测仪、防爆装置及附属设备。
       15 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旅客候车区、站台、站前广场、进出站口、站内通道、进出站交通要道,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6 客技站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7 铁路车站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售票场所(含机房、票据库、进款室)的主要出入口、特殊需要的重要通道口,可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18 铁路车站要害部位应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9 铁路车站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大型油库、供水设施等重点场所和部位,宜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考虑设置实体防护系统。
       20 应符合第4.6.10 条的规定。
       21 监控中心宜独立设置。
       22 安全防范系统应为组合式。
        Ⅳ 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23 应符合第4.6.13 条的规定。
       24 旅客进站广厅可设置防爆装置及附属设备、手持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验仪。
       25 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旅客候车区、站台、站前广场、进出站口、站内通道,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根据现场情况摄像机数量可适当减少)。
       26 进出站交通要道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7 铁路车站售票场所(含机房、票据库、进款室)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8 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可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29 铁路车站的要害部位,宜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考虑设置实体防护系统。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品、放射性 物品仓库,供水设施等重点部位可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30 铁路车站行包房、货场、编组场、货运营业厅(室)等重点场所和部位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31 宜设置监控中心。
       32 安全防范系统可为分散式。
        Ⅴ 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33 周界防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6 条的规定,并应遵守铁路无线电管理对电磁环境的要求。
       34 紧急报警子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1 条的规定。
       35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2 条的规定。
       36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3 条的规定。
       37 视频图像记录应采用数字录像设备。
       38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2.29 条的规定。
       39 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2.32 条的规定。
       40 监控中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盗安全门与紧急报警装置。
        2 一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 ㎡;二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 ㎡;三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可设在值班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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