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不一致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对该种情形的处置做出约定,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具体约定形式为乙方开具发票后,涉及的服务类别、服务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该事项: 1、甲方未认证或抵扣发票的,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作废原发票,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重新开具并提供发票; 2、甲方已经认证或抵扣发票,原发票无法作废的: 若应开票金额增加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补开并提供增加部分金额的发票;若应开票金额减少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开具红字发票; 3、发票其他记载项目发生变更,导致发票作废或存在其他任何瑕疵的,乙方应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开具发票、补开发票或提供其他合法书面材料,保证甲方实现对应款项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明确违约情形及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的设定能够有效约束和督促乙方按时、按约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同时也能够有效规避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的经济损失、降低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 具体约定形式: (一)乙方如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1、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或提供由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2、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因发票瑕疵导致发票作废; 3、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拒绝开具发票; 4、发票遗失,乙方未配合甲方获得其他可抵扣凭证或重新获得发票; 5、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7、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8、发生以上情形(乙方虚开除外),经甲方催告乙方拒不改正违约行为,且造成甲方进项税额损失单次或累计金额达20000元(贰万元)及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违约。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乙方构成上述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以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涉及罚款违约金的条款建议明确合同结算造价需要包含过程中的罚款、违约金等,即施工或供货方开具发票的时候需要包含罚款及违约金金额部分,但实际付款时此部分金额不予支付。 注:本文中甲方指代我方、乙方指代合同相对方,应根据具体合同内容确定名称。 来源:建筑经济 2/2 首页上一页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