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 5.1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5.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5.1.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5.2 检查 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5.2.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5.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5.3 送修 5.3.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5.4 报废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1/2 12下一页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