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5.4.4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文章来源:中国消防 2/2 首页上一页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