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应对甲方的30条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6-07-0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1.甲方要求垫资施工怎么办? 【实务咨询】我公司接到某项工程的招标邀请,了解到中标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需要前期垫资1000万元。我公司觉得可以垫资施工,但又怕甲方投资资金不到位,导致垫资施工后

21. 发包人缓建项目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办?

【实务咨询】我公司承包了某单位开发的商品住宅小区工程,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全国商品房市场持续低迷,开发商的后续销售前景不明朗,所以在我公司施工到工程项目尚未封顶(再有10%左右的工程量就封顶)前,发包人致函我公司要求暂停施工并通知10天内撤场。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在项目封顶后支付工程价款的80%。现在暂停施工,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认为工程未到付款节点,所以不能付款。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

【评估】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房产开发公司因为资金问题对在建工程、尚未销售的项目进行了停缓建,但在停缓建过程中,却坚持节点付款的合同约定,有的甚至在节点竣工时拒绝验收而达到不付款的目的,从而导致承包人前期投入(垫资)的款项无法收回,让施工单位成了背负开发商项目开发风险的“排头兵”。

【支招】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开发商决定停缓建工程,在客观上阻止了项目继续施工至付款节点的可能,在主观上是为了规避资金风险、对外减少款项的支付。故开发商的这种停缓建行为应当视为“阻止付款条件成就”,贵公司可以依法向开发商主张支付节点款项。

22. 发包人以金融危机是不可抗力不支付停工损失怎么办?

【实务咨询】我公司在一项工程施工中,发包人由于金融危机通知我公司停止施工,具体再开工日期等待通知。由于发包人的停工,导致我公司产生巨大损失。为此,我公司向发包人提出赔偿停工损失的索赔,但发包人以金融危机是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

【评估】金融危机对房产市场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对从事房产项目施工的单位也造成了不小的影响。由于突然的工程停工,导致施工单位产生诸如资金积压损失、窝工损失、材料费损失、机械台班损失、二次周转费用、人员遣散等各种损失及费用,让施工单位难堪重负。

【支招】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若法律没有另行规定,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那么,金融危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实际上,金融危机是人为造成的一种“人祸”,也属于一种经营过程中的商业风险,该种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所以,发包人以金融危机是不可抗力不支付停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贵公司可以主张因发包人擅自停工造成的所有损失。

23. 我公司是否可以对承包工程行使留置权?

【实务咨询】我公司承包施工一房地产公司的大型住宅小区,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之前,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发包人还拖欠到期工程款200万元及未到期的工程款800万元左右,我公司担心交付工程后发包人没有履行能力,故“留置”了所有工程不交付,一个多月后在政府的协调下我公司交付了工程。现发包人以我公司逾期交付工程造成给小业主赔偿损失580万元提出索赔。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评估】金融危机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贵公司的担心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有时候如果权利行使不当,不但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反而会适得其反。

【支招】留置权的行使多数是针对动产而言的,而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原则上是不能适用留置权的。另外,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保护承包人的一项优先权利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且该权利不因标的物转移而丧失,故法律上并未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行使留置权而不交付验收合格的工程。所以,贵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在上述情形下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而且,抗辩权的行使要对等,不能像发包人拖欠200万元的工程款,贵公司“留置”对方上亿元的工程项目,显然严重不对等。

24. 我公司不断被实际施工人起诉怎么办?

【实务咨询】我公司总承包了一段高速公路工程,现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通过并交付使用,但近段时间,我公司收到了三份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都在300~500万元不等,且我公司并不知道有这些实际施工人存在。请问针对这种情形我公司该怎么办?

【评估】实践中出现了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也具备支付工程款的实力,而实际施工人只是为向发包人索要超出合同约定的高额不法利益,甚至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恶意串通,或者说就是合谋借机向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敲诈勒索,恶意提起以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由于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对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不知情,无法抗辩,诉讼结果极有可能损害发包人利益。

【支招】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索取工程款。但在目前实践中认为,只有在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破产、下落不明等实际施工人不提起以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就难以保障权利实现的情形下,才准许实际施工人提起以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等没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为被告的诉讼。据此,贵公司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存在具有相应履行能力即可能免除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可能。 6/9 首页上一页456789下一页尾页

上一篇:建筑工程中成本分析与成本控制
下一篇:如何编制一份高质量的工程量清单
评论功能暂停使用!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Powered by www.pv265.com   © 2011-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