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评定的不可或缺的技术支撑。不同项目、不同时间节点,起着相互校验的作用。如果只保留一方工地试验室,万一操作方法错误、仪器设备不准了呢?因此,试验室的设置,怎么做试验检测,要坚持“满足工程的实际需要”的基本原则。 举个例子,北京、上海规定15大类材料全部送检,施工单位就没有必要建设工地试验室。现在的公路建设检测成本太高,即使取消工工地试验室,也不会写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里。 关键词九:监理日志 议题:“监理日志”既然由监理机构填写,是否可以略去监理人员的“监理日记”?也有人说,监理资料未体现监理日记的要求,而现实的工作中监理日记的重要性还在监理日志、巡视记录和旁站记录之上,建议对监理日记作出明确的要求。 周绪利 监理日志不等同于监理日记。监理日志是法定的、正式的监理文件,是专指监理机构的工作记录,必须存档;监理日记是个人化的、非规范的文件资料,经审核确认的可以作为监理日志的细化和补充,因此不作强制性要求。我们鼓励在监理日志中记实、记细、记全,来反映监理履职尽责的工作状况。 监理日志是监理资料的一部分,我们对“监理文件与资料”重新梳理,明确了应存档管理的各类文件构成,以及应包括重要声像资料。监理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加强管理,是适应信息化技术、无纸化办公等实际需求。同时,明确了可打印文档的范围要求,保证内容可溯、存储安全、签记有效。 关键词十:内业资料 议题:内业资料过多,监理人员往往疲于应对,大家对此有何感想? 网友观点 “有富有贵”说,监理内业资料数量上应精简,内容上应简化、实用。监理用表数量繁多,且抽检频率较高,施工单位报一份资料,监理对应做一份抽检资料,而且要在两份资料上均签署意见。为完成这些资料,监理人员往往会减少对现场的巡视时间,或晚上加班加点整理资料,造成很大的负担。同时,有的旁站记录与施工单位原始记录属于重复性填写。建议将施工原始记录做得更加详细一些,且在记录上有监理人员的签字,如混凝土浇筑时,其中时间、施工工艺等数据在施工原始记录与旁站记录上完全相同,可合并为一份记录。这样既简单明了,又节约成本。 周绪利 监理资料是监理工作的记录和反映。要精简的是监理工作量,而非监理资料本身。如果监理职责明确了,工作量精简了,内业资料自然就少了。比如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就减少了事前审批审查事项,或者将审批调整为审查,或者改为事中或事后检查,将“采取以巡视检查为主的方式进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写入条文。结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取消打分的评定体系,我们重点调整了试验、巡视、旁站、抽检项目,以突出程序控制、工序验收和抽检评定,进一步减少监理工作量和内业工作量。 关键词十一:自管模式 议题:一方面,大家迫不及待地期盼新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出台,从而指导工程建设。另一方面,也有一种声音——不要急着出台新版监理规范,而是将修订与改进传统监理模式的课题研究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炼、整合。请大家对此发表看法。 网友观点 “小桥流水”表示,一般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采取自管模式”和随后“建设单位不得以总监办名义”这句话存在逻辑错误。同时,建设单位自行监理的,以什么样的书面形式明确监理机构,应细化。还有一点是,自管模式等试点工作应与监理规范修订结合,建议将试点成果体现在规范中,便于更好地推广应用。 周绪利 自管模式与以总监办名义是两回事,没有矛盾。自管模式下即自行监理、自设总监办,不是不监理,也不是虚设总监办,更不是假借总监办的名义谋取利益。有的项目没有总监办,建设单位依然占用监理费,这种现象并非个案。项目建设管理采用自管模式或代建模式,建设单位不再委托社会监理,并不是不监理,也不是不实行监理制度,而是自行监理。因为履行监理职责要对应施工单位,所以也应确定监理机构及其职责与权限,做到责权明确、界面清晰、程序严谨,并通知施工单位。书面形式即书面文件,在招投标阶段就可以明确。至于说下一步,自管模式下的监理工作怎么做,按照相关文件和《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执行就可以了。 正如周绪利所言,规范的编制是一个集思广益、博采众长的过程。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管理和编写规定,还有一系列复杂的调查研究、凝聚共识的程序。 目前,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包括监理体制的改革。根据修订工作进展情况来看,2015年底有望报送交通运输部审批。当然,相关专家还要对送审稿进行讨论审查、总校对,最后才是报批。周绪利表示,新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发布后,要进行深入的宣传贯彻,让建设各方深刻领会其内涵,执行不“变味”,轨道不“跑偏”。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摘自2015年5月《中国交通建设监理》) 4/4 首页上一页2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