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监理】规范修订从哪“动刀”

时间:2015-06-10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下发后,引起我国交通建设监理行业热切关注。在近期的采访调查中,大家普遍反映,近年来,监理行业改革逐步走向深入,《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不少条款
配备监理工程师1名”。这两处“监理工程师”所指应为“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如此配备是否导致数量不够?因为工程建设需要道路、桥梁、隧道、测量、试验检测、合约计量、安全、环保等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若干名,按此法计算,建安费相对较小、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将不能配备满足监理工作所需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另外,若考虑通胀因素,不宜规定按每年多少万元的建安费配备监理工程师。


周绪利

按照术语的界定,监理工程师是指持部证的监理人员。而上述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说法来自于大项目的要求,对不同规模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内容和监理工作需要来确定。比如,某高速公路项目没有隧道,还要配隧道监理工程师吗?一项1000万元的工程,需要配那么多的专业工程师吗?显然不需要。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理人员配备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原则。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均系监理机构中的岗位职务,应经授权和明确。应严格控制监理员等辅助人员的数量。工程复杂、监理工作难度较大时,驻地办可配备驻地、副驻地两名驻地监理工程师。


网友观点

“白羽”说,从5000万元、3000万元分别提高到6500万元、4500万元仍然不合理。既然想改变普遍反映的人太多、费用少的局面,十多年来仅物价上涨这一因素就导致当前的6500万元与当年的5000万元差不多了。况且,我们的新规范要往后使用相当一段时间,今后物价还得不断上涨。我建议将5000万元、3000万元分别提高到10000万元、6000万元。另外,监理人员配置方面,建议采用按每专业不少于1人、每个所辖合同段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置。监理合同段确实大的,可参照征求意见稿中的原则补充。不是人越多越好,关键是责任和分工明确、廉洁高效。人员减下来了,监理的费率自然就提高了。可是,如果监理减人,业主是否会减钱?相信很多人都有这个担心。


周绪利

我们根据调研和十年来的发展情况,针对普遍反映的人数太多、费用偏低的问题,将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建安费分别由原来的5000万元、3000万元分别提高到6500万元、4500万元。

具体限额要根据调研情况综合考虑确定,目前所定数据,在现阶段基本合理。我们不能单独用物价上涨、GDP增长或个人收入变化等来衡量。这里只是一个大致标准,并非绝对化,应该保留。


网友观点

“真爱会来”表示,对于每公里高速公路配备一名交通部批监理工程师有不同意见。高速公路建设有着技术密集型这一特点,但还不至于需要配备如此之多的部批监理工程师。当前,公路建设任务还很重,而相关技术人员有限,逼迫有的监理单位为多揽活而造假。建议只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持交通部证有要求,其他如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副总监理工程师等有职称即可。同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由其授权并监督、管理监理工作。


周绪利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06年版)已取消了每公里高速公路配备一名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此次修订,我们适当减少了监理工程师配备的基准数量要求,将上限由1.2调减为1.1。1992年出台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有关内容需要调整,目前正在启动修订计划,力争同步进行。低等级公路、中小项目,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关键词五:旁站

议题:在近年的采访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家最大的呼声之一,就是业主甚至交通主管部门曲解“旁站”的真正内涵,动辄要求监理人员旁站。出了问题,首先找的不是施工单位,而是“监理怎么没有旁站”?这无形中降低了监理的威信,很多总监理工程师也无可奈何地说,他们经常扮演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角色。请大家针对目前旁站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讨论。


网友观点

“空谷幽兰”说,实际工作中,除监理规范规定的旁站项目外,有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人员对所有项目都要旁站,一方面需要庞大的监理人员队伍,另一方面出现施工单位不配或少配技术人员,而监理人员比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还要多的怪现象。所以,在修订监理规范时,很有必要对旁站项目进行精减并进一步明确规定,这样也有利于强化施工单位自控的责任。减少旁站工序,还有利于体现监理队伍对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要求。

“一轮明月”认为,旁站是针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进行的,但是现在不管是不是关键部位都要旁站,增加了工作量,也起不到什么关键作用。比如桥梁施工中绑钢筋、支模板,就不需要全过程旁站,只需要抽检。而有的业主和总监办负责人在绑钢筋和支模板施工时看不到监理人员,就视为工作不到位。建议取消监理旁站,多位监理企业的老总曾在相关刊物发表这个观点,不能无视他们的声音。此外,附表A中地下连续墙旁站工序应增加成槽检测、钢筋笼下放工序。建议考虑增加盾构隧道的管片拼装,作为旁站工序。


周绪利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目前,完全取消旁站是不现实的,特别是公路工程中的很多隐蔽工程,往往是关键部位,有必要加强其施工工艺验证、施工过程控制。《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对旁站项目的界定,一直都很明确。此次修订,我们进一步梳理、调整、减少了旁站项目。

其次,非常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是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不仅仅针对监理。有些业主、招标人随意增加旁站项目,甚至要求所有项目都旁站,显然是不合理的,是执行规范时“跑偏”了,所以,才会出现一些“怪现象”。

其中对于地下连续墙来说,它不具有普遍性,这种特殊项目或关键部位,在大部分公路工程中是没有的,但监理投标时,业主可以要求增加。盾构隧道的管片拼装在公路建设中也较少,在地铁中常见,可以作为此次征求的意见,提供给相关专家综合权衡是否增加。

多年来,大家对旁站太多、太滥、效果不佳反映很多,取消“监工”模式的呼声很高。实际上,我们经调研分析认为,未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06年版)、未按其附录所列项目旁站、盲目提要求是主要原因。所以,我们强调,应在巡视检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附录A所列试验工程、关键工序或部位旁站。“见证”作为对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的一种旁站,也列入本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06年版)旁站项目完工后应组织检查验收的要求,主要内容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5.1.8关键工序签认”重复,做了删减。

因此,取消旁站,在短期内来看不可能,但与巡视有机结合更适合公路工程施工线长、点多的特点。此次修订,我们明确写入“应采取以巡视检查为主的方式进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细化了巡视内容要求。根据调研,《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06年版)规定“每天对每道工序的巡视应不少于1次”,过于频繁又模糊,修改为“应按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施工的主要工程、每天不少于1次”,不再针对每道工序。


关键词六:质量、安全、环保否决权

议题:有人说,监理工程师在质量、安全、环保监理工作中,应具备否决权,否则在实施中存在诸多的客观影响,此项责任不能落实到位。请大家针对这个话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网友观点

“湘江之夏”认为,监理对安全和环保的职责应少于质量、进度等,该处不应画等号,可参见“建设监理规范”;《安全生产法》也没提到监理,提倡“谁施工谁负责”。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第五点“基本内容含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此点应为安全措施,不应在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列出,应列在施工专项方案中或专项安全方案中,否则会导致主次难分。最好删除安全技术措施。


周绪利

什么叫“否决权”?通俗地讲,不合格就不能干。我们在一般规定中新增加了一些内容。如“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进行计量支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监理 2/4 首页上一页1234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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