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
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 (州) 、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