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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居住小区健
康、和 谐、 可 持续发 展, 根 据《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物权 法 》、国 务院 《 物业管 理条 例 》和《 青海 省 物业管理
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格尔木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住宅一体化管理及驻格单位自管小区按照《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
物业管 理区 域 内的建 筑物 、 构筑物 及配 套 的设施 设备 和 相关场 地进 行 维修、 养护 、 管理、 维护 环 境卫生和
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昆仑经济技术开发
区管理机构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环保、物价、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行政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成立业主委员会等事宜, 并协调处理相
关纠纷。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物业管理情况通报制度, 并加强与有关行政管
理机关的沟通,共同促进和谐小区建设。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 “物业共用部分” , 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
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其中: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即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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