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建筑物防雷分类

时间:2017-04-07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雷电是一种自然现象,雷击属于自然灾害,有其不可控性,但是只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做好建筑物外部防雷、内部防雷以及防雷击电磁脉冲装置就可以有效预防和降低雷击造成的灾害损失。 GB 50057 - 20

雷电是一种自然现象,雷击属于自然灾害,有其不可控性,但是只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做好建筑物外部防雷、内部防雷以及防雷击电磁脉冲装置就可以有效预防和降低雷击造成的灾害损失。

GB 50057 - 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以下简称《雷规》)自2011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大家对规范条文已经比较熟悉,设计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基本可以正确把握。但是有些设计人员对建筑物防雷分类的一些条文还存在盲点,造成防雷类别划分错误,采取的防雷措施不当,如果施工图审查人员没有及时提出意见整改,会给竣工后的工程项目埋下隐患。建筑物防雷措施的恰当与否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每个设计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都不能掉以轻心。

设计人员做好建筑物防雷类别的划分,采取正确的防雷措施,就可以有效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以及雷击电磁脉冲引发的电气和电子系统损坏或错误运行。

1 单一功能建筑物防雷分类划分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1. 1 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建筑物防雷分类相关条文

《雷规》第3章的内容是建筑物的防雷分类,除第3. 0. 1条不是强制性条文之外,第3. 0. 2条、第3. 0. 3条及第3. 0. 4条均为强制性条文。

建筑物防雷分类是防雷设计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降低防雷分类等级的错误做法违反的全部是强条。

《雷规》第3. 0. 2条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划分,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判定主要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划分,其中主要是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设计人员按规范执行就可以,出错的几率不大。

但是对于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划分中的部分条款(《雷规》第3. 0. 3条第9款:防雷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 05次 / 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及第3. 0. 4条第2款: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 01次 / a且小于或等于0. 05次 / 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需要设计人员根据雷击次数计算值和房屋性质进行判断,由于各人对规范理解差异出现的问题较多,具体有:① 预计雷击次数计算值不准确;② 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和“火灾危险场所”准确界定上出现偏差。

1. 2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计算

准确的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计算值是确保正确划分建筑物的防雷类别的基础。“年预计雷击次数计算值”的计算需要设计人员根据项目情况,选取恰当的参数带进《雷规》附录A公式(A. 0. 1)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得出。

在实际工程设计中,部分设计人员由于怕麻烦,不了解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情况,也没有看建筑专业的总图,如果项目有很多栋楼(有的地势高,有的地势低,有的靠山坡、有的靠水边,情况各不相同),但所有建筑校正系数k全部取值一样,造成校正系数k的取值不符合建筑物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有设计人员把建筑物所处地区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值搞错;还有设计人员图省事只计算一栋楼,没有对每栋建筑分别计算,结果许多栋建筑电气设计说明中采用一个年预计雷击次数。

以上种种情况都会让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计算值出错,对下一步防雷分类的划分准确性造成影响。把防雷类别划分错误,这是强条问题,不容忽视。提高标准设计,造成设计不合理和不必要的浪费;降低标准设计,建筑物遇到雷击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设计人员和审查人员都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1. 3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在《雷规》第3. 0. 3条第9款的条文说明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是指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规范条文说明中没有给出全部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只用一个“等”字替代,这就给设计人员带来一些麻烦,这个“等”到底代表了哪些建筑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笔者在GB 50016 - 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第5. 5. 19条条文说明中看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后面还提到学校教学楼、大中型商场等。

条文说明“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中这个“较多”到底是多少人,这里没有答案。在GB 50016 - 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废止)第5. 3. 15条文说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这里很明确地把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定性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笔者认为,应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用语含义和几个规范条文说明已基本解释清楚。但是,即使这样,也无法涵盖全部,法规条文只能列出过去和已有的情况,而社会在进步,国家在发展,新的情况层出不穷,规范往往滞后,这就需要设计人员不断学习、不断思考,掌握规范的精髓。只有这样,才能在以后设计中对新问题不会无所适从,做出错误的判断。

1. 4 “火灾危险场所”

“火灾危险场所”在《雷规》中没有列出具体场所,可以参考《建规》相关要求:一般情况下,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属于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丙类厂房和仓库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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