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建筑物防雷分类

时间:2017-04-07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雷电是一种自然现象,雷击属于自然灾害,有其不可控性,但是只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做好建筑物外部防雷、内部防雷以及防雷击电磁脉冲装置就可以有效预防和降低雷击造成的灾害损失。 GB 50057 - 20

火灾危险场所;丁、戊类厂房和仓库不属于火灾危险场所。

但是,对于甲、乙、丙、丁、戊类厂房和仓库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别是丁、戊类厂房,由于各种厂房生产工艺的不同,在生产过程中,本来不燃烧的材料经过加工,材料的形状、大小和状态发生了改变,不燃烧的材料变成了可以燃烧的材料,这样丁、戊类厂房也有可能转变为火灾危险或者爆炸危险场所,例如2014年8月2日江苏省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 · 2”特别重大爆炸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大家一般认为金属机械加工车间没有什么可燃物,不属于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事故车间为铝合金汽车轮毂打磨车间,铝合金正常状态属于戊类不燃烧物,但是在加工轮毂的打磨抛光环节产生的细小颗粒在空气中达到一定的浓度就是可燃物和爆炸物,结果酿成致146死的爆炸事故。

因此,对规范中如丁、戊类的材料也不能一成不变地简单理解为不燃物,特别是这些不燃烧材料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的状态发生改变后可能会变为可燃物甚至爆炸物。

所以,对于生产厂房和存放材料物品的库房的“火灾危险场所”的界定要非常慎重,不能只看表面,要充分了解工厂生产的工艺流程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是否有可燃物和爆炸物;要了解仓库储存的物品特性以及在不同温度条件下的溢出、泄漏和挥发情况,在存放过程中是否可能产生可燃物和爆炸物。

总之,由于厂房和仓库的情况复杂,“火灾危险场所”的界定确实存在一定难度,这就需要大家认真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绝对来不得半点马虎。

跟厂房和仓库相比,公共建筑“火灾危险场所”的界定相对简单,可以参考《建规》第8. 3. 3条、第8. 3. 4条及第8. 4. 1条。条文中所列场所已经基本涵盖公共建筑的“火灾危险场所”。在《建规》第8. 3. 3条、第8. 3. 4条和第8. 4. 1条中“火灾危险场所”列出的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中所列出的建筑物存在许多相互重叠之处,如:宾馆、饭店、商场、图书馆、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客运车站、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等,这里不一一列出。

综上所述,对于单一功能建筑物防雷类别划分,只要设计人员做到参数选择正确、年预计雷击次数计算值无误、准确把握和正确理解条文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和“火灾危险场所”,建筑物防雷分类就不成问题了。

2 功能复杂的建筑物防雷类别划分

建筑物不仅有单一功能的,还有很多复杂功能的建筑物。由于功能复杂的建筑物的各部分对防雷有不同的要求,建筑各部分的防雷分类类别不一致,其所占的面积也不相同,如何确定整个建筑物防雷类别,这就需要综合考虑。可以参照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5D500《防雷与接地设计施工要点》第14页设计要点第2. 2. 5条执行:

“同一建筑物可分为多类防雷建筑物时的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 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 % 及以上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 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 % 及以下,且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 % 及以上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3 当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积均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30 %,但其面积之和大于30 % 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4 当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积之和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30 %,且不可能遭受直击雷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要设计人员重视防雷计算中各项参数的正确选择,正确计算年预计雷击次数,正确理解《雷规》第3. 0. 3条第9款和第3. 0. 4条第2款条文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和“火灾危险场所”,结合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5D500第2. 2. 5条(30 % 原则),复杂的多功能建筑物的防雷分类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近几年,笔者在施工图审查中碰到的建筑物防雷问题不少,希望通过这篇文章与大家交流和沟通,共同努力,不断提高设计质量,把建筑物防雷设计做到既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又经济合理,为国家的建设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文中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同仁批评指正。

作者:

陈晓明,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中心,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电气副总工程师。

来源:《建筑电气》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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