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审暖通施工图常见问题

时间:2017-02-1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强条执行情况 1. 空调冷负荷计算未严格执行,有的项目采用估算,有的项目甚至没有计算书。 2. 设计说明中未列出新风量标准,特别是变频(VRV)空调系统或分体空调系统,在用于商业、办公

强条执行情况  


1. 空调冷负荷计算未严格执行,有的项目采用估算,有的项目甚至没有计算书。  

2. 设计说明中未列出新风量标准,特别是变频(VRV)空调系统或分体空调系统,在用于商业、办公及会所时没有供应新风的具体措施。 

3. 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有些设计中无说明,图中无具体做法,哪个部位的风管需做隔热不标明。  

4. 无窗卫生间未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  

5. 穿越空调机房隔墙或防火墙(含防火卷帘)时,送回风管未设70℃防火阀。  

6. 高层建筑超过100m2的地上无窗(或有窗不可开启)的房间及面积超过50m2的地下室房间,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未设机械排烟系统。  

7. 高层建筑采用难燃材料作保温材料,其外表面没有采用不燃烧材料作保护层。 

8. 在排烟风机房入口处未设280℃防火阀。  

9. 在风机直通大气的进出口未设防护网。  

10. 空调冷负荷未进行逐项逐时的计算。 

11. 普遍存在着对风、水系统未进行详细的水力计算,所选风机、水泵扬程往往偏大,这不仅造成造价增加,噪声增大、调试困难,也多消耗了电量。  

12. 设备性能参数标注不全或不准确,为设备选型的准确合理留下隐患。  

13. 冷水机组未注明进出水温、未注明蒸发器、冷却塔、冷凝器水侧允许最大压力降。  

14. 末端设备未注明进出水温及进风状态。  

15. 冷却塔未注明进出水温及进风空气湿球温度。 

16. 冷水机组蒸发器、冷凝器水侧及水泵都应注明工作压力,但却注为含义不清的“承压”。 

17. 采用气体灭火的房间,通风、空调的风系统未设气体灭火采用快速密闭及灭火后排除废气的措施。  

18. 地下停车库排风、排烟系统设计欠妥,不考虑平时停车量较少时节能运行。 

19. 变电所等重要房间未设机械通风(无外窗)。  

20. 设备选用指定生产厂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 

21. 夏季空调冷负荷未按各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22.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的确定,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   

23.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未设置送风系统或送风量小于50%的排烟量。 

24. 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未采用不燃材料作隔热层。  

25. 管道穿越变形缝的两侧未设防火阀。管道穿越机房防火墙处未设防火阀。 

26. 垂直风道(或竖井)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道段上未设防火阀。  

27. 内走道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沿之间最小水平距离小于1.50m。  

28.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地下防烟楼梯间,未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9. 人防通风所选设备小于设计计算新风量。  

30. 洁净厂房疏散走廊未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排风系统设计未采用防止室外气流倒灌措施。 

31. 净化空调系统中,中效空气过滤器未设置在空调系统正压段。送回风总管上未采取消声措施,不满足洁净室内噪声要求。  

32. 空调冷水管穿越人防围护墙体,未加防护密闭措施。  

33. 防排烟设计中,防烟楼梯间正压送风,合用前室在地面以上自然排烟,而地下一、二层的合用前室未采用正压送风措施,设计中往往被忽略。

34. 采用中央空调的综合办公楼,往往忽略空调区域的排风设计,如大型会议室、展厅、办公、健身等功能区,只设新风不设排风,影响了使用效果。 

(二)

执行规范(非强条)、法规、标准的问题  


1. 在设计说明的设计依据中说明执行国家现行规范而不具体列出,针对性差。  

2. 在商住建筑中商业面积有一定规模,有的每层大到数千平方米,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看不出有无自然排烟条件,设计图中无任何说明及防排烟措施。  

3. 在建筑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选用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但有的设计仍有指明厂家情况。  

4. 设计未采用有效版本的规范,选用已作废或旧图号的国家标准图集。  

5. 塔楼住宅剪刀楼梯间合用一个前室时,两座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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