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篇)宣贯学习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实施疑难问题

时间:2016-12-0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已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帮助广大电气设计人员及相关消防从业人员学习执行新《建规》,准确深入领悟新《建规》的设计理念,理解掌握《建规》(电气部分)的各条款规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1、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消防水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为3h; 其他高层建筑为2h。

2、用于防火卷帘的水幕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为3h; 消防电梯应大于消防水泵、水幕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

3、加压风机、排烟机应大于疏散时间30min。

4、喷淋泵1h。)

(从变电所出来只带消防负荷,专用供电回路,认识不要偏激,如消防泵和喷淋泵可以合用一个回路)

(十二层住宅要设置消防电梯,一般8KW,4mm2导线直接从配电房引,从技术上不合理,可以和其他消防负荷合用,切换后放射)

10.1.7 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要求消防设备的供电在末端配电箱切换,不是控制箱切换。可以由一个配电箱放射给多个控制箱供电,控制箱再给设备供电,不需要每个控制箱都设双电源转换开关。据说民规会把双电源配电箱放置的位置给固定下来,比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防火分区内各配电小间,因为配电箱离消防设备较远的话还是单回路供电,不太可靠,到时可以看看民规规定。)

10.1.9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给小工程少量应急照明开口)独立设置。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建筑内部电缆井沟),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不单指氧化镁电缆(750度,3个小时),还有柔性矿物绝缘电缆,氧化镁和云母,铜、铝、不锈钢带护套)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阻燃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总线、疏散照明暗敷)

(防火涂料、防火漆三年就失效)

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暗敷设时,配电线路穿金属导管并敷设在保护层厚度达到30mm以上的结构内,是考虑到这种敷设方式比较安全、经济,且试验表明,这种敷设能保证线路在火灾中继续供电,故规范对暗敷时的厚度作出相关规定。)

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新条款,电气竖井发生火灾,普通电缆起火把消防线路电缆烧了)

九、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0.2.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 的白炽灯、卤鸽灯、高压纳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10.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荧光灯),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配电箱(室外IP54)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10.2.7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的厂房(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剩余电流探测器、温度探测器、电弧性接地故障探测器)

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 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一类高层住宅设疏散照明、疏散指示,二类高层住宅设疏散照明,多层住宅不设应急照明)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疏散照度要求有了大幅增加)
1、对于疏散走道(住宅、办公楼没有定义为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lx ;
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3.0lx ;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备用照明不需要设置蓄电池组,疏散照明需要蓄电池组,保证生命安全,故不能共用一个回路)

(切断消防电源强制点亮应急照明的措施是错误的,采用220V电源供电也不能切掉市电,可以在配电箱内加变压器解决矛盾。)

(双头灯属备用照明,特点是断电自动点亮,不用于疏散照明,如果火灾前因故断电了,双头灯点亮直至把电耗尽,此时若发生火灾则无疏散指示照明。)

(疏散指示标志建议用直流24V的LED灯具,因为火灾时需要喷水救火,交流220V可能发生短路危险。而且疏散指示标志也是内部装了小变压器,将市电转换为直流电供电的,王工建议直接选24V灯具,采用直流供电。)

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地埋灯,直径240mm、140mm等,要求3m距离。)

(蓄光型的作为灯光型的补充,不能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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