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围剿“挂证”斩断挂证利益链!

时间:2016-12-0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人社部:斩断"挂证"利益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汤涛表示,执业资格管理过多过乱的问题与过去执行能力弱有很大关系。 比较突出的一个是挂证的问题。要斩断利益链,规范职业资格管理。这是

10月26日,吉林省政府发出通知,对清理整顿职业资格“挂证”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本次督查主要针对将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资质审核及开工、开业许可等事项前置条件的部门,是否制定了解决“挂证”问题的制度措施,是否建立了解决“挂证”问题的技术手段,是否出台了针对“挂证”问题的惩处办法。

我们的建议

挂证是一种非法行为,是建筑业一种在特定环境下产生的乱象,一直被政府部门列为打击的重点对象。住建部226号文件的出台可谓釜底抽薪,让挂证于企业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对项目挂证必将严管,进行重点打击和整治,同时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的完善和人社部的“社保全国联网”,项目挂证也将难上加难,而且风险极大。

目前建筑市场中存在四类人:有证的业内人士、无证的业内人士、有证的非业内人士、无证的非业内人士,《通知》出台后,对这四类人,我们的建议如下。

1、有建造师证书的业内人士

香饽饽!这类人士将是绝对的香饽饽!《通知》也强调: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注册建造师进行严厉处罚。在各级主管部门的严管之下,目前建筑市场中“无证的业内人士”、“有证的非业内人士(挂证)”在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情况必将大量缩减,项目上将出现对拥有注册建造师证书又真正干工程的项目经理大量需求。水涨船高,相信这类项目经理的收入也必将看涨,“钱”途一片光明!

2、无建造师证书的业内人士

未来在工程行业没建造师证书,真的不太好混了,目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部令第153号),要求: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而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正常情况下,未来没有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就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了。

这类人士,建议还是要想尽办法、抽出时间取得建造师证书,这样的话,身价会立即获得提升。

3、有证的非业内人士

现在已有建造师证书且纯粹为了挂证的同仁,要清楚项目风险大,而且现在实行的是项目终身负责制,挂证务必谨慎,项目一旦发生事故,项目经理可能面临刑罚、坐牢。

建议不挂为好,不要图小利而失去个人未来,尤其是政府、国企上班的人员!

4、无证的非业内人士

纯粹为了挂证而考建造师的,建议不要考了,把精力花到其他地方去,否则得不偿失。

附件1: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系统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挂靠核查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直属、直管各单位:

近段时间以来,我厅陆续收到群众举报,投诉我省水利系统少数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存在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挂靠问题。该问题既严重扰乱了水利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又给公职人员依法行政带来较高的廉政风险。

根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为维护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水利系统公职人员廉洁履职,推进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组织开展全省水利系统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挂靠核查清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清理范围、对象

(一)核查清理范围:全省各级水利系统公职人员。

(二)核查清理对象:本次核查清理的违规挂靠是指公职人员将本人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提供给非本人单位使用的行为,无论是否获取报酬。其中职称是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等,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如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有关职称、执业资格证书不局限于上述列举的情况。

二、核查清理时限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30日内,存在违规挂靠行为的公职人员须自行与挂靠的企业办理清理手续;2016年12月25日前,全省水利系统已取得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并违规挂靠企业的公职人员,务必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迁出挂靠企业;2016年12月31日前,全省水利系统已取得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的公职人员如实填写《个人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挂靠情况表》(附件1)并报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备案;2017年1月15日前,各单位汇总填写《单位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挂靠情况核查清查表》(附件2)报我厅建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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