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建造师要求、提高业绩标准、住建部设立城管局

时间:2016-11-1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一、取消资质标准中建造师等人员要求,业绩标准提高,资质申请难度或将加大1、10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市[2016]226号)。主要内容有:简

一、取消资质标准中建造师等人员要求,业绩标准提高,资质申请难度或将加大1、10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市[2016]226号)。

主要内容有: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
1)一级资质企业工程业绩第3条,修改为“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2)二级资质企业工程业绩第3条,修改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3)二级资质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第3条,修改为“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三级资质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第3条,修改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2、10月2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通知》(建市资函[2016]116号)。 

对2016年11月1日前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开展业绩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企业申报的业绩信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报业绩开展业绩核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3)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我司将组织抽查。对不认真核查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业绩核查或审查中发现资质申报存在弄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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