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图制图标高注法一般规定

时间:2016-11-0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1 应以含有±0.00标高的平面作为总图平面。2 总图中标注的标高应为绝对标高,如标注相对标高,则应注明相对标高与绝对标高的换算关系。3 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管沟等应按以下规定标注有

1 应以含有±0.00标高的平面作为总图平面。

2 总图中标注的标高应为绝对标高,如标注相对标高,则应注明相对标高与绝对标高的换算关系。

3 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管沟等应按以下规定标注有关部位的标高: 
1) 建筑物室内地坪,标注建筑图中±0.00处的标高,对不同高度的地坪,分别标注其标高(图2a)。

2) 建筑物室外散水,标注建筑物四周转角或两对角的散水坡脚处的标高; 
3) 构筑物标注其有代表性的标高,并用文字注明标高所指的位置(图2b); 
4) 铁路标注轨顶标高; 
5)道路标注路面中心交点及变坡点的标高; 
6) 挡土墙标注墙顶和墙趾标高,路堤、边坡标注坡顶和坡脚标高,排水沟标注沟顶和沟底标高; 
7) 场地平整标注其控制位置标高,铺砌场地标注其铺砌面标高。

4 标高符号应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中“标高”一节的有关规定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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