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厂区平面布局 (1)总图:功能(生产、管理、辅助生产、生活区)分区布置;高温、有害物质、噪声、辐射、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布置;工艺流程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布置;朝向、风向、防火间距、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等。 (2)运输线路及码头:厂区道路、厂区铁路、危险品装卸区、厂区码头。 3、建(构)筑物 耐火等级、结构、防火、防爆、安全疏散、朝向、采光、运输通道等。 4、生产工艺过程 物料(毒性、腐蚀性、燃爆性物料)、温度、压力、速度、作业及控制条件、事故及失控状态等。 5、生产设备、装置 (1)化工设备、装置:高温、低温、腐蚀、高压、振动、关键设备、控制、操作、检修和故障、失误时的紧急异常情况。 (2)机械设备:运动零部件和工件、操作条件、检修作业、误运转和误操作。 (3)电气设备:断电、触电、火灾、爆炸、误运转和误操作、静电、雷电。 (4)危险性较大设备、高处作业设备。 (5)特殊单体设备、装置:锅炉房、乙炔站、氧气站、石油库、危险品库等。 (6)粉尘、毒物、噪声、振动、辐射、高温、低温等有害作业部位。 (7)管理设施、事故应急抢救设施和辅助生产、生活卫生设施。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共5类,综合归纳如下: 1、甲类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2、乙类 (1)闪点≥28℃—<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氧化性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7)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3、丙类 (1)闪点≥60℃的液体。 (2)不属于甲、乙类的可燃固体。 4、丁类 (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他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4)储存的难燃烧物品。 5、戊类 (1)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2)储存的非燃烧物品。
一、重大危险源 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设备、设施或场所,都可称为重大危险源。 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生产法》对重大危险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3 首页上一页123下一页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