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电力、消防等应分别自成系统的原因分析

时间:2016-06-27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文章是对“低压配电系统中照明、电力、消防及其它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这条规范的理解,从功能性、安全性、供电质量以及建筑节能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了照明、电力、消防等应自成

文章是对“低压配电系统中照明、电力、消防及其它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这条规范的理解,从功能性、安全性、供电质量以及建筑节能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了照明、电力、消防等应自成系统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低压配电系统的规定

JGJ16-2008中低压配电系统中的7.2.1条对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做出了规定,在7.2.2条对高层公共建筑和住宅的配电系统做出了规定,两个规定都明确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这与JGJ16-2008—14.9.6.1条,即“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动力配电和照明配电分开的原因

照明和动力分开的原因有两个:

(1)供电质量的要求

参照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和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等标准的规定,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正常运行时,室内场所的照明,是±5%……,一般电动机为±5%,电梯电动机±7%,其他用电设备,无特殊规定时为±5%。

GB50055-201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中规定电动机频繁起动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是±10%,不频繁起动时,是±15%。

从以上两个规定来看,在动力设备正常运行的时候,无论照明和动力的电压偏差是一致的,照明的供电质量是有保证的;但当动力设备(电动机)起动时,起动电流是4~7倍的额定电流,这么大的起动电流,对配电系统产生比较大的电压波动。在满足规范的情况下,起动电流引起的电压偏差是10%或15%,这个数值远大于照明所要求的±5%的电压偏差要求,导致照明质量下降,无法保证照明的功能性要求,并会降低灯具寿命。

(2)有利于满足目前建筑节能的要求

某些人认为,动力和照明分开是因为动力的电价和照明的电价不同,是供电部门计量和结算的依据。其实,这种说法是不恰当的,供电局的计费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来划分的。比如工业、商业建筑和民用住宅的电费单价是不一样的,但在同一建筑物内部,并不再根据动力、照明用电性质的不同而采取差别电价。采用10kV进线的供电用户,供电局收费的计量方式是在高压进线处设置计量柜,进行高压计量,包括10kV用电设备及变压器的损耗和低压负载的全部用电量,并不将动力和照明用电分项计量。低压进线用户(220V/380V)的收费计量方式是在低压进线处安装计量仪表,也不对动力和照明用电分别计量。可见动力和照明分开与供电局的计费结算是无关的。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的执行,为了降低能耗指标,对建筑电气来说,比较重要的节能措施就是分项计量。

实现分项计量的前提就是动力和照明分开,建筑物的照明用电主要指建筑物主要区域照明、插座等设备用电的总称;动力用电则是空调用电、电梯、给排水等用电设备的统称。虽然分项计量本身不节能,但采取分项计量是进行节能监测与管理的有效手段,通过详细了解建筑群各类负荷的电耗,可以实现目标量化管理,与同类建筑横向管理,对不合理的用电状况,提出节能改造方案,推动建筑节能的实施。

消防配电与非消防设备配电分开的原因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这是建规对消防配电的规定。 1/2 12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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