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四)挂靠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相关规定 住建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做了详细规定。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3 首页上一页123下一页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