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清罐安全措施

时间:2015-09-13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做好公司成品油罐清洗工作,保障油罐清洗人员的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发生各类事故,根据“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方案。 第2条 清罐前充分做好安全

 二、是否切实断开(拆断或已加盲板)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
 三、是否切实拆断油罐的阴极保护系统等。
 第38条 为了提高油气的扩散效果、应尽可能地使油气向高空排放。

 第39条 作业过程中,应始终进行机械或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40条 机械通风排出油气时,通风量应大于残油的散发量。机械通风应采取正压通风,不得采取负压吸风。防爆风机应安装在上风口。
 第41条 机械通风的一般作业程序:
 -、打开罐顶上部光孔、量油孔,卸下呼吸阀等。
 二、打开油罐下部人孔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防爆扳手,以风筒连接风机与油罐下部人孔。经检查无误后,启动风机,进行强制机械通风。
 三、逆行间歇式通风。即每通风四小时,间隔一小时,连续通风二十四小时以上,每小时通风量宜大于油罐容积的十倍以上,直至油气浓度达到规定数值后,方可佩戴相应的呼吸器具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入罐进行作业。
 第42条 充水驱除油气的一般作业程序是:
 -、卸下进出油管线阀门。
 二、靠近油罐的一端连接充水管线,其间应设置阀门以控制充水流量,另一端以盲板封住。
 三、切断或关闭胀油管阀门。
 四、在罐顶适宜的开孔处安装好溢水胶管接头,溢水管线的口径应大于进水管线的口径。
 五、检查无误后,起动水泵缓慢充水(初始流速应控制在1米/秒)。待水面超过人口高度时,逐渐加大流量;当罐内水量达到3/4罐容时,应逐渐减小流量;待水面逐渐接近罐身上沿时,应暂停充水,浸泡二十四小时并可启动风机排除油气。
 六、然后再起动水泵继续向罐内缓慢充水直到充满,使水和油气从排水管线流至排污池等处。
 七、经过一定时间后即可停止充水而改为由排污管线将污水排至排污池等处。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八、当污水排放到最低液位,可卸下充水管线,把手摇泵的吸入管由此管口伸入到油罐底部,将罐底存水抽至排污池等处。
 第43条 采用低压蒸汽驱除油气的蒸汽管道的管径和蒸刷时间一般是:
 1000米3以下油罐,管径50毫米时,为15小时以上。
 1000米3以上油罐,管径75毫米时,为20小时以上。
 3000米3以上油罐,管径75毫米时,为24小时以上。
 5000米3以上油罐,管径75毫米时,为48小时以上。
 第44条 蒸汽压力不宜过高,一般应控制在0.25兆帕斯卡左右。
 第45条 蒸汽驱除油气的一般做法:
 一、首先向罐内放入少量的水。
 二、将蒸汽管做良好接地(蒸汽管一般做成十字形接管,管上均匀钻小孔),用竹或木杆自人孔处将蒸汽管伸入油罐中的四分之一处。
 三、打开光孔等使油罐有足够大的蒸汽排放通道。
 四、在罐外固定好蒸汽管道,然后缓慢通入蒸汽。当罐内温度升到65℃-70℃时,维持到要求时间。
 第46条 用蒸汽吹扫过的油罐,要注意防止油罐冷却时产生真空,损坏设备。
 第五章 气体检测
 第47条 气体检测的范围:储罐内等作业场所及附近35米范围内可能存留油品蒸汽的油气浓度。
 第48条 必须采用两台以上相同型号规格的防爆型可燃气体测试仪,并应由经过训练的专门人员进行操作,若两台仪器数据相差较大时,应重新调整测试。如需动火作业时,尚应增加一台防爆型可燃气体测爆仪。
 第49条 气体检测应沿油罐圆周方向进行,并应注意选择易于聚集油气的低洼部位和死角。对于浮顶油罐还应测试浮盘上方的油气浓度。
 第50条 每次通风(包括间隙通风后的再通风)前以及作业人员入罐前都应认真进行油气浓度的测试,并应做好详细记录。
 第51条 作业期间,应定时进行油气浓度的测试。正常作业中每八小时内不少于两次,以确保油气浓度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52条 对于动火分析的油气浓度测试,应采用可燃气体测试仪和测爆仪同时测定,并于动火前三十分钟之内进行。如果动火中断三十分钟以上,必须重新做动火分析。试样均应保留到动火结束之后。 3/4 首页上一页1234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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