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时间:2015-07-1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事件经过: 2011年11月23日16时多,市一栋六层楼房地铺突发爆炸事故,紧跟该地铺燃起大火,造成在现场作业的2人当场死亡,楼上3人轻伤。经调查,潘某是一家化工公司的负责人,向屋主梁某租赁地

事件经过:

2011年11月23日16时多,市一栋六层楼房地铺突发爆炸事故,紧跟该地铺燃起大火,造成在现场作业的2人当场死亡,楼上3人轻伤。经调查,潘某是一家化工公司的负责人,向屋主梁某租赁地铺作为仓库使用。该仓库存放有白水(学名为过氧化甲乙酮,属于强氧化剂危险化学品,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如生产工艺选择不当或条件控制不严,易因撞击、遭遇火灾而产生爆炸)、蓝水、膨润土,超出该公司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事发时,死者简某在装卸“白水”过程中,发生撞击而引发化学爆炸。潘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梁某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75万元及3万元罚款。

点评:

该企业在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条件的仓库内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无经营危险化学品资质而违法经营,未对员工开展专门的安全培训,致使员工在不熟悉“白水”的化学特性的情况下,野蛮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法人代表潘某被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屋主梁某明知自己的地铺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质,对承租对象的储存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由有关部门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提醒:

1.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条件的仓库不能储存危险化学品。

2.未经安全生产许可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生产。

3.必须要对员工开展专门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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