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区域共用消防水池、泵房原则上没有规模限制,但火灾次数是根据规模确定,公共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万m2,宜按1次火灾计;住宅火灾次数按《省水规》表5.0.1确定。二次火灾的水量和水泵可以储存、合建在一个消防水池和泵房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