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8小时等能量(频率)计权加速度(相对暴露剂量) 把具有不同接振时间的日接振量转化为相当于8小时接振时间的等能量计权加速度。 其中:T8——8小时 说明:卫生部负责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以及《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手传振动》(GBZ/T 189.9-2007)均将4小时等能量计权加速度作为评价手传振动的指标。而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检疫总局负责的国家标准《机械振动 人体暴露于手传振动的测量与评价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14790.1-2009)将8小时等能量计权加速度作为评价手传振动的指标。不过二者可转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