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排污许可制的八项创新

时间:2017-02-2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制度将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 笔者认为,在制度改革进程中,应该更多关注如何开展证后管理,而不仅仅是关注发证。当前现行排污许可制度

创新四:鼓励第三方技术市场充分参与固定源监督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承诺守法、自证合规,将推动第三方技术市场的繁荣。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年度执行报告编制、自行监测计划实施等,均可委托有专业技能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提高专业性与效率。从美国的石化行业等产品复杂、专业性强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情况来看,大量涉及行业污染排放的专业内容由聘请的行业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管理与技术支持工作,专业性的服务能提高精细化管理的品质,这也是将环保部门管理人员从全防全管的桎梏中解套的重要思路。

创新五:构建基于排污许可证台账的环境审计模式。借鉴会计台账管理与审计制度,可以在有条件的行业内试行基于排污许可证台账的环境审计模式。针对企业提交的年度执行报告与台账资料,借助第三方开展审计工作。以环境审计的模式进行排污许可证的管理,有助于加强许可证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环保部门对企业年度执行报告的审查能力,推动固定源管理的市场化、专业化。

创新六:在有条件的区域内实行全面电子化的平台管理,推广刷卡排污等自动化手段。浙江省是最早开展刷卡排污试点的省份之一,江苏、河南、河北等省近年来也在固定源排放量管理方面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开发电子化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乃至企业IC卡排污系统。这类平台并非简单的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平台,而是集成了自动监测、刷卡排污、总量管理、环境统计、移动执法、视频监控为一体的“天眼”式管理系统。实践发现,电子化的管理手段能够极大地提高环境管理效率,增强环境管理的准确性,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创新七:建立精细化的排污权管理体系,维持排污指标的区域平衡,推动环境质量改善。精细化的排污权管理体系,应当以单个企业的许可排放量为基础,以排污权为载体,精确计量、核算、统计企业在具体时间段拥有的排污权以及可供参与交易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作为载体,将目前多头绪的统计数据统一为企业的许可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两套数据,界定富余排污权,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新建企业需要从市场上获取排污权,或者要求现有企业通过削减污染腾挪出排污权。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方,可以设置交易比例实现排污权的减量替代,进而推动环境质量的改善。这将是对新建企业进行管控的有效措施。

创新八:探索构建企业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可借鉴交通强制责任保险,在有条件的区域探索构建企业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企业进行分级评估,要求存在高环境风险的企业参加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将保险公司纳入固定源管理体系中来,分担环保部门风险管理的压力。由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履行持证排污原则的审查,可发现企业存在的风险源,提高排污许可证管理中对环境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帮助企业更好地防范风险,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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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制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环境保护法》中按日计罚规定的出台,使环保部门获得了处罚企业最有利的手段。在此前提下,应当转变固定源环境管理思路,从环保部门大包大揽的误区中走出来,强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由企业主动实行环境管理并上报监管部门,推动实施固定源精细化管理。排污许可证正是固定源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基础,是企业的守法文书。

在排污许可制度体系中,企业的环境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承诺守法、自主申报、自行举证、按证排污。建立企业承诺守法制,即以默认企业遵纪守法为管理前提,一旦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则通过从重处罚予以威慑。在此框架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主要采取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四大手段。

一是自行监测。监督性监测对企业排污行为的覆盖力有限,从承诺守法的角度,应当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自行监测的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编制自行监测计划,确定监测点位,明确监测指标、频次以及采样监测方法、质量控制要求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监测工作。政府在排污许可证管理过程中可采信自行监测数据,企业与第三方共同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旦发现伪造数据的情况,即可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台账记录。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环境管理台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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