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监理制度改革要与工程保险制度结合

时间:2016-11-1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收藏到我的收藏夹
简介:近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上海市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上海未来的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指出了方向。稿件较长,其中,直接涉及到监理的有如下几方

近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上海市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上海未来的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指出了方向。稿件较长,其中,直接涉及到监理的有如下几方面。

1.改革现有的咨询投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分段准入管理模式,逐步形成统一的工程咨询管理模式。构建满足市场需要的业态模式,引导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企业,为建设工程提供项目策划、前期咨询、勘察设计、项目管理和运营服务全生命周期、一体化服务,逐步实现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项目管理方式的广泛应用。(所以上海是准备力推大咨询的发展方向,各监理和咨询企业也必然要做出改革!)

2.坚持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为管理核心引入保险机制,通过委托关系的改变,使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得到真正的落实,形成业主、工程总承包、保险公司三方制衡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推出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保险品种、投保方式、保险期限及保险费率等政策。明确对已实行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将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进纳入到工程监理制度改革、政府投诉处理机制调整等建筑业发展改革总体方案中一并设计,逐步实现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工程质量保险体系。(落实建设单位的责任,一切以委托合同为准,或许能改变当前监理的尴尬局面)

3.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强化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督促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指定分包和肢解发包,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积极探索研究对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制约和处罚措施,通过信用手段记录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并与住建部和全市信用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加大对不良行为惩处力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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