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3)。(强制性条文) 错误做法: 6.3.7脚手架立杆顶端栏杆宜高出女儿墙上端1m,宜高出檐口上端1.5m。 连墙件 6.4.1 脚手架的连墙件设置的位置、数量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 6.4.2 脚手架连墙件数量的设置除应满足本规范的计算要求外,还应符合表6.4.2 的规定。 方案编制时连墙件设置的要求: 建筑物层高5米以下:外脚手架搭设高度在50米以下的按每层三跨设置;50米以上的按每层两跨设置;100米以上的按每层一跨设置。 (注:如层高5米以上的,要求搭设高度50米以下按每层两跨设置,50米以上按每层一跨设置) 6.4.3 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2 、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 3 、应优先采用菱形布置,或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强制性条文) 6.4.5 连墙件中的连墙杆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应向脚手架一端下斜连接。 柔性连墙件: |